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_设备维护工作考核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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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实行按行政区域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市、县(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所辖县(区)、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每年对所辖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考核、排序,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占60分,电力设施事故控制责任目标考核占40分。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事故控制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因人为破坏引起的电力线路倒杆、倒塔事故;

二、因人为外力破坏引起的电力线路跳闸、停电事故;

三、因人为外力破坏引起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中断运行的事故;

四、冲击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要害部位的案(事)件;

五、哄抢电力物资的案(事)件;

六、因非法阻碍重点工程施工,造成停工一周以上的案(事)件;

七、因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易燃物、易爆物、种植物等障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未及时处理的案(事)件;

八、因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易燃物、易爆物、种植物等障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未及时处理的案(事)件。

第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

四、输电线路保护组织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五、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六、电力设施防盗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上年度自评结果书面报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弄虚作假,隐瞒案(事)件不报的取消评比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市、县(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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