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_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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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儿童福利院(下称福利院)与XXXX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XX儿童福利院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发布的用工要求,派遣至福利院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福利院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
第五条
福利院人事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章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
(一)试用的确定
第六条
福利院根据需要向公司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附件1)。
第七条
人员的招聘
第十二条
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试用情况,福利院应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确定的录用人员名单,签定《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第四章
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前,公司和福利院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劳务派遣公司主要培训内容为劳务派遣情况介绍,安全防范,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福利院主要培训的内容为单位概况,所属单位职能,员工行为规范,基本管理制度,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岗位职责、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岗位相关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培训的时间、方式、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在中标总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和培训人员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福利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续聘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发绩效工资。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三次不合格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七章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管理
(一)劳务派遣员工薪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岗位现设三类,分别为:医生、康复治疗师、护理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由公司委托公司代发。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和绩效等,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医生2000元、康复治疗师2000元、护理员1500元,自试用期开始日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按每月30天计算),试用期不享受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和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医生基本薪酬3400元;康复治疗师基本薪酬3300元;护理员基本薪酬1600元。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结构组成如下:
一、固定收入:基本薪资。与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对应,是计
以下情形时可解聘劳务派遣员工: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对完成福利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福利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在派遣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收派遣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工作的;
九、当年绩效考核三次评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已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填写《离职申请》并由本人签名后同时交所在福利院和公司。
第三十九条
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福利院和公司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四十条
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内容如有修订,按修订后内容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