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浅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_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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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电子邮件由于其经济、高效、便捷等特性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商务、工作往来当中。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纷繁复杂,各类纠纷的频繁发生,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案件也日趋增多。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亦对何为合法有效的“数据电文”作了详细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能否最终作为有效的“证据”仍然要看其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它是把人们的“意思表示”数字信息化。这就使得收、发件人均无法得到对方的“手书真迹”。同时,由于数据电文极易被删除、篡改,这都使得人们对于“电子邮件”能否作为一种稳定的证据持怀疑态度。而事实上,早在2002年,人民法院就已经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因为,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想要在收件箱中进行修改是十分困难的,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通常为只读文件,无法修改。即使是另存文件也只是更改了文件的存储位置,文件属性仍是EML;从邮件整体外观来看,邮件抬头均标有收、发件人,而与之相关的信息在“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案可查。所以只要邮件内容表达清晰、与证明内容相关理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考虑到证据的效力问题,于诉讼前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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