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工岗位责任制_安检员岗位责任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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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监 员

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

第5条 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第 6条 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 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 条 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

第9 条 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10条 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

第12条 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第13条 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第14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二)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三)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四)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18条 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19条 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监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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