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经纪业务操作管理办法_医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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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经纪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业务背景 苏州工艺美术历史悠久,品类繁多,技艺精湛,享誉中外。截止到2008年,苏州工艺美术和民间工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已有二十余项。
近二十几年来,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客观的多种因素,使苏州工艺美术行业受到严重冲击,很多原国有、集体工美企业破产转产。一些工美大师或自立工作室或加盟小企业。尽管如此,仍保持着一定的技术力量。然而,由于大多为个体经营,孤掌难鸣,信息闭塞,销路不畅。因此亟待有专业经纪人公司为大师们及其作品编织一个广泛的“纽带”,把分散的、各自独立的大师工作室联系起来,形成合力,形成规模,形成声势;搭建一个强势的“平台”,包装、展示、宣传、推介大师作品。从而进一步弘扬民族文化,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创作,打造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这也是大师们的期盼,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代理内容
1、参展参评
全权代理工艺大师参加各类工艺美术展会、评比活动,组织和准备参展参评资料,包括作品介绍、大师介绍等文字和图像内容的编辑,并于会后对展会效果进行评估,尽力保证大师达成参展参评目的。
2、资质认证
依托苏州工艺美术学院的江苏省艺术设计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按照行业标准,对从事某种工艺美术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测量和评价,然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活动策划
每月至少策划或参加一次大师个人展、工艺品展、工艺品拍卖会等各类活动,充分展示大师的艺术作品,让工艺大师与领导、名家交流合影,并担任活动的顾问、评委,扩大工艺大师的知名度。
4、作品营销 聘请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针对大师具有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作品代为估价,以更好保障大师权益,同时为大师精品制作彩色折页、画册、宣传片、展板等,建立大师个人艺术网站,并通过大众媒体广泛宣传。
5、订单达成积极为工艺师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代理与客户商谈,促进订单达成。
6、知识产权
协助工艺大师进行工艺品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维权,并将知识产权人的专利转化为经济利益,让工艺大师从知识产权中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
7、财税事项
提供相关税法的咨询事宜,同时帮助工艺大师争取新税法下的优惠政策,制定系统的纳税筹划。
8、融资搓合呈辉基金管理公司组建专业团队,依托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推出多项金融创新业务,主要通过文化股权和文化物权的形式,将大师工艺品转化为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金融产品,为文化与资本联姻提供平台。
9、成长计划
为工艺大师制定完整科学的成长计划,通过订单式培养、工艺美术精英人才研究性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方式,提升工艺大师的个人素质和职业技能。
三、责任义务
1、经纪方责任义务
(1)为工艺大师及其作品进行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2)提供场馆用于大师作品的收藏,对大师精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3)为工艺大师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2、工艺大师责任义务
(1)保证提供给经纪方的艺术作品为原创的作品,未对第三者构成违法或侵权行为。
(2)服从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在经纪方安
排下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有责任为自己的作品推广积极与经纪方合作。
(3)工艺大师提供3-5件工艺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3-5件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完全由经纪方负责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
四、利润分享(二选一)
1、双方针对工艺作品进行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2、所有工艺作品归大师个人所有,工艺大师每年支付经纪方酬金人民币××万元现金。
五、合约签订
大师经纪项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传统工艺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包装对象,对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务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 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委托时限为50年,从2014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2 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 代理权限
3.1 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 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式
4.1 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50%:50%比例分成。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 甲方提供场馆用于乙方所有作品的收藏。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 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影视片或局部材料)做商业性使用。
5.4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5 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 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乙方需在甲方安排下无条件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有责任为自己的作品推广积极与甲方合作。
6.4 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5 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6 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予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7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3-5件工艺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3-5件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完全由甲方负责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此过程所需花费和所得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有效期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7.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7.2.1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30天内未能纠正;或
7.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7.3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在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成条例的申诉程序。如果该申诉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双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该组织的决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
8.2 如果相关仲裁机构不能协调解决,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立合约书人:
甲方:(签章)乙方:
负责人:(签章)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