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_大病救助基金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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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为了增加教职工患大病时的救助渠道,创新对教职工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特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会)。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是由钦州学院、钦州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其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多方共同成立,帮助解决教职工因患大病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困难时的补充医疗费用救助组织。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坚持教职工自愿入会,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为,在发生大病住院时单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会员。

第六条 入会人员年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按以下办法从本基金中支付:

(一)自付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自付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自付金额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工会系统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或教职工自己参加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六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以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救助及其他相关活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二章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同时,在该管理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

第八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监督;

(二)协助处理与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支付有关的争议;

(三)每年向教职工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任期未满而减少,由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增补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经当届管委会表决通过后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由校财务处人员兼任,负责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是:

(一)执行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基金会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三章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钦州学院每年从年度财务支出计划中专项列支 万元;

(二)吸收基金会会员,收取会费;

(三)接受教职工、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指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范围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以及财产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滚存,转下年使用;年度大病救助基金若不足时,可向学院申请划拨,增拨的经费可从下一年度的专项列支中扣减。

第四章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钦州学院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2类、3类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享受救助。

第二十五条 入会的会员,每年须缴纳会费60元。入会第一年会费应在入会的当月缴纳,第二年起每年的会费须在元月缴纳。

第二十六条 入会坚持自主自愿为原则,一经入会,须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享受救助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救助经费。若有违规套取行为,本基金会有权收回其全部救助所得经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永久不得再次入会。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会员,本基金会不

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视为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本基金会自收到其退会申请之日起视其自动退会。

(二)无故自行停止、延迟缴纳会费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钦州学院工作的(当年已交会费的,本年度仍然享有大病救助权利)。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待遇[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九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退会的,本基金会有权拒绝其再次加入本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适用本基金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钦州学院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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