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_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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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国库股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表(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代理银行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提取,日终账户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及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

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财政局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向人行、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向人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下一月的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下一月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可在年内滚存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人行、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国库支付中心及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局核定的提现额度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

(二)人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三)超过人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代理银行办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有关内容。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第三款业务时,也应当自行填写“明细表”,作为计息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不能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代垫资金账户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及人行并送预算单位。“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

﹑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 “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作为“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在人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前传递至人行,同时办理相关接交登记手续。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人行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定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代理银行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数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划款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三)人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财

1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清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人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划款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财政局、人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3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改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延误或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额度,致使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五十条 根据财政局、人行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财政局、人行报送上月财政支出月报和对账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报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五十二条 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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