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四)_高等教育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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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高等学校教育制度
高教制度:1.学制:一个国家的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建立的依据:受制于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水平;学制的建立要受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要适应教育者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
层次:a.初级学院和短期大学;b.大学和专门学院;c.研究生院。
我国高校系统宏观总体特征:以多重公立系统为主,同时私立系统逐步形成中。专科、本科、研究生三层。
微观层次特征:
a.高等专科学校培养目标:初级专业人才,生源:高中应届毕业生;2-3年
b.大学和专门学院(基本层次)目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生源:高中应届毕业生;4年或5年;
c.研究生院目标: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具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学位: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衡量一个国家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我国目前确立标志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我国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不协调;以学术性学位为主,重学轻术;评估制度不够健全。
招生制度:一个国家高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校人才选拔中所拥有的权限,人才选拔标准、形式、范围等。
职务:所谓职务是与教师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相对应的工作岗位。
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系统原则、整体效应原则、最低岗位数量原则、动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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