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问题督办_隐患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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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本制度适用于友众煤业有限公司。
一、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处备案;
2、安监处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监处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处汇报。
二、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处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办公室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汇报安监处,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防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运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四、安监处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五、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处,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六、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1、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
3、责任单位接到安监处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监处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
八、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处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九、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十、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监处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处向集团公司报告。
十一、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二、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十三、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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