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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1]40号 浏览次数:68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施工、监理企业等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加强对承接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检查频率不得低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有关规定。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到岗履职,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强化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主体的日常动态记分考核及处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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