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草案)13谢北_团委学生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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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农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草案)
(2010年3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延边大学农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农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农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有用人才;
2、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切实利益,坚持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利益高于一切。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3、引导和组织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4、倡导和组织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5、增进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做民族团结的模范;
6、积极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谊与合作,加强院、系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延边大学学生委员会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延边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延边大学农学院在籍的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2、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3、为全院同学的利益服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院学生会常委会提议,并得到院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
第十一条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院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院学生会常委会;
2、制定并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3、完成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决议;
4、筹备和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常委会由院学生会的五名委员组成。院学生会常委会的职权:
1、院学生会常委会是农学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2、提出并讨论院学生会部长及部员的任命与免除,提交院学生会全委会通过后,上报院团委批准;
3、讨论并决策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重要方针;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院学生会全委会,讨论并处理常委会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5、审查并通过院学生会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第四章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基层组织为系学生委员会(简称系学生会)、班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
第十四条系学生会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系团总支的指导,班委会接受系学生会的领导和班团支部的指导。
第十五条系学生会由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辞举行。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系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每学期一次。
第五章干部
第十六条本会各级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必须德才兼备,并愿意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的为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各级干部应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工作条例;系学生会、班委会干部应遵守和执行系学生会、班委会的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条例》对本会各级干部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奖惩。
第十九条本会各级干部均有辞职权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院团委批准,即免除所任职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条院学生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院学生会常委会决定。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所需经费由各部部长提出申请,经主管副主
席同意之后,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院学生会的经费受全体委员的监督。
第七章机构组成第二十三条院学生会设卫生部、文艺部、生活部、学习部、体育部、秘书处、稽查部,七个职能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农学院学生会常委会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