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_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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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及《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并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到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带班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
5、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6、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7、对于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工地,企业负责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为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2、项目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职责,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4、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全部和工程部研究处理。
5、严格落实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6、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遇到险情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需要停工整改时,项目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离作业人员、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安全部、工程部报告。
7、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的管理工作。
8、公司将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建立考勤制度。安全生产监督部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见附表二)
三、考核规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四、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