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选拔标准_骨干教师标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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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区)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推荐选拔要严格按照骨干教师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择优选拔,严格认定。

第五条 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一线教师。在5年为一个周期的评选中,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6%、15%。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制定。市、县(区)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教龄5年以上(县区级骨干教师3年以上),年龄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下,符合《教师法》对教师资格、教师学历的基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资格(县区级骨干教师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资格)。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熟悉所任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因材施教, 灵活的运用教学、教研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全部称职,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在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五)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绩;教育教学论文在县(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评选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还应具备以下选择条件中的两条: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积极参与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曾获得县(区)以上教育教学活动奖励。

2、主持或参与完成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或县区级课题、教改实验项目2项。

3、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下,主编、编写或编审正式出版本专业乡土教材、职业技术学校配套教材、教学参考书、课外读物等,本人完成部分的字数累计在3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正式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作为非第一作者在一部专著中本人完成部分超过3万字。

4、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含增刊、专刊、副刊、专辑);或在县区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全文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5、本人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竞赛、考评中获得优秀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学区(片区)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优秀奖2次。

6、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或获得校级上述奖项3次。

7、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所任学科的教学水平或成绩(如国家及省、市、州、县区组织的统一考试或教学评估),在县区或同级同类学校本学科中名列前3名(附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统计或教学评估报告及名次证明)。

8、获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等教学奖。

9、获得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得县区级党政机关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县区级骨干获得1次即可)。

10、年度考核全部称职,其中有2次优秀。

11、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市级教育科研奖1项;或获得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县区级教育科研奖两项(县区级骨干获得1项即可)。

第八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

(一)骨干教师的评选应遵循德才兼备、师德师能并重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标准,优中选优,逐级递进;评选过程要公开,评选结果要公示,真正把思想品德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精、教学实效优,群众公认和推崇的教师评选出来。同时,要兼顾城乡、学科、学段的分布。

(二)骨干教师的评选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3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各基层学校、学区(片区)在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中要成立评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骨干教师人选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在群众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选拔确定骨干教师人选。骨干教师还须经过基层学校(片区)教学竞赛比武进行选拔。第九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省级骨干教师由省教育厅认定。

(二)市、县(区)级骨干教师的认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片区)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考察考核推荐。市级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县(区)属学校的县(区)级骨干教师由县(区)教育局认定,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属学校的县(区)级骨干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片区)选拔确定,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十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骨干教师预备培训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两种形式。骨干教师预备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所进行的培训;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是指对已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的各级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必须参加40学时相应级别骨干教师的脱产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应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

(二)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学科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取得良好的教学业绩。

(三)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在任期内至少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其中至少有1篇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参与一项县(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写出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区)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指导新教师或带徒不少于2人;每年在本校及学区(片区)以上做示范课不少于4课时。

(五)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师资培训、教育教学讲座或教学辅导等活动(累计不少于20课时)。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市级骨干教师成绩突出者可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在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时优先定级;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各种层次的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第二十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第二十一条 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区)、学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第六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骨干教师评选每5年为一个周期,骨干教师证书有效期为6年。在一个周期内评选的数量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累计两次被评为同一级别骨干教师并且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者,则可作为长期荣誉。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辖区域学校的各级骨干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骨干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期满考核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和学校分别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省级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发,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各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1次;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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