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 一辩稿_下列属于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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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由于道德,宗教等价值的多元和不确定性,所以今天我方认为由法律来界定个人权利是一个较为客观的评判。同时,我们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的权利是正向赋予的:法律权利不等于法律不禁止做的事。正如法律不禁止同性恋结婚并不等于同性恋婚姻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并且拥有已婚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我方的标准为:自由处置身体能不能被法律承认为一项权利。而我们坚定认为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原因如下:
首先,将自由处置身体纳入法律权利,会与法律倡导生命健康至高无上的人权原则相冲突。总所周知,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具体而行之有效的,例如选举权,选举过程必须是一方选举另一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活动,并且选举的过程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而自由处置身体不能成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原因便是,自由处置身体的界限不明显。何为处置,什么程度算处置?我们很难界定。正如整容,一部分人认为是危及生命的身体改造,另一部分人却认为是不关紧要的小美容。这样社会大众难统一的,主观性过强的行为很难被纳入法律,受到国家强制力的认可和保障。退一步说,即使其纳入法律,也会与实际层面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条文产生冲突,极大的影响法律的自洽性和兼容性。一个人首先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但他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那么当他自杀自残的时候,他本人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用自己的权利侵犯另一项权利,这显然是很可笑的。因为在法律上既难以追究责任,又难以给予保障,这明显与法律体系冲突。从实然层面上,它不可能是一项个人权利。
其次,将自由处置身体纳入法律权利,会造成社会风序的漠然。正如所有法律中所规定的,人法律意义上的的自由,统统都是相对的。正如言论自由,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前提是我得不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自由,才能受到法律保障,才能是权利。而自由处置身体,其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造成自由不受到限制,这样的绝对自由,怎么能称之为权利。换句话说,假使法律将自由处置身体认为个人权利,那么,当一个人自杀的时候,我前去劝阻,便是侵犯了他的权利,我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一个人进行器官甚至是血液捐献的时候,任何机构和个人也不应该进行任何形式的劝说和检查,否则便是侵犯了你的权利。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由于我不知道他人定性的自由处置是什么程度,那么我让他人别剪指甲可能都会被告侵权,那我又怎么可能去做任何,哪怕是正确的建议和劝说呢?这样的后果,必然是社会风气的漠然和社交行为的危机,这是严重不符社会惯性的。从应然层面上看,他也不可能成为一项个人权利。
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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