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_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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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部署,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要继续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分担个人(家庭)、集体、政府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按规定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 1 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要求,全省2009年10%的县(市、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范围内争取进入国家试点的地区2015年达到50%,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全省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特殊情况允许农民适时缴费,并建立弹性缴费机制。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各地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600元以上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试点地区财政可在原有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准备金。试点地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准备金用于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和今后地方调整待遇的支出,准备金进入统筹账户。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地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级财政承担10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参保人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并入统筹账户。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的,补缴满15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为了提高保障水平,允许其适当缴费,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同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50%,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政府承担,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调整标准由各地确定。

八、制度衔接

对于试点前参加原农保的人员,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按照新农保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按照原渠道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 4 老保险待遇。

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保人在省内异地转移时,其个人账户部分随人全部转移。新农保与农民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衔接办法以及跨省转移办法待国家确定。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挤占。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农保基金的使用、投资运营等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试点地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县(区)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明确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和人员,试点地区乡镇(社居委)应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并确定专职人员,村级配备农保专管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各地财政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每年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5元的标准给予农保经办机构经费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政府承担。试点地区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成立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试点进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既要广泛宣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吸引群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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