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经济管理学复习资料第三章_林业经济管理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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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林业制度
制度、机制、体制的关系:(参考)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制度,是在一个特定群体内部得以确立并实施的行为规则,这套行为规则抑制着个人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人的行为变得可预见。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如外交、金融、税收、政党、军事、司法、教育、科技、保障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制度决定体制内容并由体制表现出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制度的制约。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体制可以互相转化。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制度的构成:国家制定的正式规则、社会认为的非正式规则、实施机制 制度的作用
1. 制度能够促进合作和竞争
2. 制度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
3. 制度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
制度变迁
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制性制度变迁两种
诱制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
林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受益权将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广义的林权不仅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内容,还包括林地的内容,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者依法处分)的权利。
狭义的林权则不具有林地的内容,即森林、林木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者依法处分)的权利。
林权的主体: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森林的所有权主体:国家或者集体;林木的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个人;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或集体
林权的客体:林权所指向的具体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林权客体的法律特征及主要内容(P74):
1、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可分物指分开以后并不影响也不改变其固有属性的物)
3、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限制流转物是指在其所有权转移时要受到特别的限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物)
林权的特点及主要内容(P75):
1、林权客体的关联性;
2、林权的特殊约束性;
3、林权的外部性;
4、林权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
5、林权计量的困难性(林木资产计量存在困难,林地资产的评估困难)
四荒:荒山、荒滩、荒沟、荒丘
第三节 林业产权制度变迁P7
5林业制度的改革是以林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 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实现了林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私人所有制转变(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林地制度;(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三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林地产权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四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山林划分为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自留山、责任山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为农户家庭经营;(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五次是林权的市场化运作阶段,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迅速发展,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通过市场进行一次或者二次流转。(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四节 林业产权实践和发展
集体林权改革的内容
1. 明晰产权
2. 勘界发证
3. 放活经营权
4. 落实处置权
5. 保障收益权
6. 落实责任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2.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3. 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4. 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5. 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国有林产权制度发展
四权合一: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森林资源的政府行政管理权、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权及国有森林资源实体经营权四种权能统一掌握在政府手中。
两权分离:以放权让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国有林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政资不分
2.政企不分
3.企社不分
4.产权模糊,责任不清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产权目标
1. 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得到确认,承包经营职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林业产权主体
2. 实现国有森林产权主体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统一,构建国家得生态、职工得利益的长效共赢机制
3. 致力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的权益得到依法确认并予以严格保护,增强承包经营职工对林权归属的安全感、稳定感
4. 积极构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依法在产权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动的平台,为逐步形成开放、竞争的现代
林业市场体制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