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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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
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
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
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
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
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
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
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
转。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
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
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
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
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
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
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
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
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
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
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
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
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
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
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
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
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
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
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
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
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
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
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
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
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