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_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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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抗体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动物疫情处臵、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范;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二、考核对象及其职责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人员。

(二)职责

1、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协调辖区党委政府关系,落实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考核;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负责本辖区动物疫情监测预报及可疑疫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检疫人员:负责做好片区内动物疫病免疫;认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按要求参加可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考核办法

4、免疫后未佩挂免疫标识的,每发现1头(只)扣1分;

5、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操作,或不按规定运输、使用和保存疫苗的,每次扣10分;

6、不按要求进行免疫记载的,查到一处扣2分;辖区内动物存栏、出栏、购入、出生、死亡等与上报报表有较大误差的,扣5分;

7、买卖或转让免疫标识、疫苗的,扣15分;

8、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未及时按程序上报的,扣15分;

9、因未免、免疫操作质量等原因,或因瞒报动物疫情,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扣20分。

10、接到报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产地检疫或未按规定时间到屠宰检疫岗位或上岗不带检疫工具的,一次扣10分;不按产地检疫规范实施产地检疫或不按屠宰检疫规范实施屠宰检疫,未动刀检疫的,一次扣10分;对检疫不合格或对无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次扣10分;只收费不检疫,或收费后不出具收费收据(票证)或检疫证明,或不按标准收取检疫费的,一次扣15分;买卖检疫证明,转让空白检疫证明的,将检疫证明转交给他人出证的,越权、超范围出证的,或遗失检疫证明或印章的,一次扣20分;

11、对不按检疫程序处理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扣20分;

12、私自购买、销售、使用兽药的,查到一次扣10分;销售、使用假劣兽药的,一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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