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刑法与犯罪_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说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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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刑法与犯罪

刑法可以被定义为界定犯罪及其惩罚的成文法分支。犯罪是一种可能被州提起公诉的为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一个人因触犯法律而被确定有罪,他将依照程序收到惩罚。典型的刑罚方式包括死刑、监禁、罚金、开除公职或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返还财产。

民法与刑法

民法与刑法存在重要的区别。民事违法通常被称为侵权(源自法语,意指错误)。侵权包括对他人或他人财产过失或故意的侵害。因此,如果烟囱因为屋主的疏忽而落在他人的财产上导致对汽车的损坏或对他人的伤害,一起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然而,如果屋主故意将烟囱推向他人或他人财产,那么他就同时构成了犯罪和侵权。这个例子表明犯罪与侵权之间的主要区别特征为:犯罪被认为是一种对全社会的损害,然而,侵权被认为是被卷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如果被烟囱损坏的汽车的主人拒绝提起民事诉讼,则那个屋主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烟囱是故意推倒的,即使被损害的一方拒绝提起诉讼,州也将提起公诉。

犯罪与侵权的第二个区别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当涉及犯罪,由特别指定的州检察官或联邦官员推动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但在侵权诉讼中,一方针对侵权人的诉讼通常是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第三,尽管犯罪人可能被要求想社会或受害人提供一定形式的金钱赔偿,附加的刑罚任然可以使用,这些刑罚包括罚金、缓刑、监禁、开除公职,甚至死刑。除罚金之外,其他的救济方式在侵权法上都是不可用的。并且,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金钱的赔偿。

最后,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人获得的赔偿称为赔偿金。民事损害赔偿的分类包括: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损害赔偿对特别的和可证实的损害进行赔偿。特殊损害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后,民事法庭有时(虽然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也会判令加害方向受害方支付惩罚性或警示性的赔偿金。如果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无视他人的安全或幸福的结果,则可依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或法令的规定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在很多案件中,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说来,任何时候一个人对他人故意进行身体伤害,州都将对他提起公诉并进行惩罚,受害方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补偿民事损失。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和程序之间很容易区分。实体法界定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这些法律规定散见于地方、州或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程序法规定了在侦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这样,实体法告诉社会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而程序法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进行逮捕和审判。例如,所谓“米兰达规则”(Miranda v.Arizona)是程序法的代表。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所拥有的一系列法律权利。只有在米兰达宣言作出后,警察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除非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在州开始进行调查之前,已经发生了违反特定实体法的行为,否则在未宣布米兰达规则之前,对个人的逮捕不合法。

重罪、轻罪与违法 重罪、轻罪与违法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表现在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法律规定的刑罚或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的拘禁地。州与州之间关于上述三者之间的区分的依据有很大的差别。在某些州,需服苦役的监禁,无论其长短,只适用于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在另一些州,只有所谓名誉罪才能算重罪,并且由此可能适用监禁刑。事实上,一些州的立法仅仅规定哪些犯罪为重罪,哪些罪为轻罪。但若是分析一下各州适用的法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更为普遍的区分的标准:就是根据刑期的长短和服刑的地点来区分重罪与轻罪。因此,任何可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刑的被视为重罪(尽管有些辖区将监禁的刑期规定在一年以上),而刑罚在六个月一下的犯罪就被认为是轻罪。然而,不要被法官或陪审员们作出的判决所规定的刑期所迷惑。例如,假定一位法官判处被告五个月的监禁,那么,该被告人犯的是轻罪。但是,如果法官有权判处其六个月或更长的监禁,即使他并不这样做,他(或她)也不能以此逮捕该公民。

区分重罪与轻罪的另一个途径是所谓在场规则。大部分州规定警察不能因一个人犯有轻罪而将其逮捕,除非罪行发生时警察就在现场。但当公民所犯的罪是重罪时,警察就应该逮捕该公民,只要警官有合理理由认为犯罪是该当事人所为,就必须将其逮捕(即使该犯罪是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证人的进一步指正或申诉者的签名和经签发的逮捕令,即使警察有合理理由认为公民犯了轻罪,他(或她)也许会判处严厉的监禁刑。

违法被认为是轻微的罪行。与轻罪一样,在审理一般违法案件时,未必会有陪审团的参加并且公民也不会因一般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监禁。典型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机动车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违反机动车管理法规的行为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汽车司机因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而被认定犯有故意过失杀人,那么他也许会被判处严厉的监禁刑。

动机与意图

不熟悉法律的人经常交替使用动机和意图,好像它们是可以互换的法律概念。人们也普遍认为州必须证明行为者的动机才能确定其有罪。然而,动机与意图两个词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动机被定义为“引起意图并导致行动的原因或理由”。它表现为对行为的刺激。因此,一个人可能因为憎恨、贪婪、报复、怨恨、厌恶甚至是爱而杀人。但一个人有杀人的动机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怀有杀人或伤害的意图。意图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例如,表面上看,做不完的作业和难过的考试可能是一个学生杀死他的刑法教授的合理动机。但这些仅仅是杀人行为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动机)。它们并不必然表明该学生主观上有杀人的预谋或决定实际实施该行为。“我痛恨史密斯教授因为他让我不及格”和“现在我要杀了他”分别构成动机与意图。

也许涉及动机与意图是出现的混淆是由于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及辩护律师对动机一词的滥用或是极少采用。尽管诉讼中并不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行为的动机,但是,此种证明有助于使陪审团确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人们一般不会无理由的行为,并且陪审员通常想知道犯罪的原因。公诉方无法证明犯罪的原因并不一定意味陪审团将认定被告无罪。然而,除了那些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主观心态,或称犯罪心态),则必然导致无罪判决。辩护律师可能会讨论其委托人的行为动机,试图为其不法行为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史密斯有杀害琼斯的意图并杀死了琼斯并不必然意味着史密斯犯有任何罪行。杀人的动机可能推翻所有的犯罪指控。例如,如果史密斯可以证明杀人的动机是出于自卫或防止琼斯对他人的伤害,这种行为将被认为是正当的,因而是无罪的。动机并不等于行为,除了那些是不作为的犯罪,如果没有公开的行为(例如,向受害人开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善良的”动机也并非必然能使行为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很多案例可以佐证。其中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一位父亲不能为他的孩子提供足够的食物使其不致饿死便把他的孩子溺死了。这位父亲最后被判处谋杀罪。在People v.Roberts 一案中,由于不堪忍受无法治愈的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被告的妻子要求被告杀死她,这位丈夫向妻子提供了毒药,法庭判决一级谋杀罪名成立。事实上,对大部分犯罪而言,就算找到一个“善良的”动机也是没有用的。对这种情况,史密斯教授和霍根教授做了精确的描述:“母亲由于怜悯而杀死自己弱智的、遭受着痛苦的孩子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杀害他人的人一样都是犯了谋杀罪,因为他们都是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 公民在什么程度上必须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其实不很难回答:“公民从事了违反刑法的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问题是如何在法律上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在宣告某人有罪之前必须证明三个犯罪要件。这三个犯罪要件是指:(1)犯罪心态;(2)犯罪行为;(3)因果关系 仅存在发生了伤害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犯了罪。例如,一个人向他所认为的夜贼开枪,并将其打死,但事实上死的却是自己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一级谋杀罪名成立吗?不一定,这取决于那个丈夫在开枪时的主观心态,如果他确信他的妻子是个夜贼,那么他就是在没有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开枪的;但是如果他在作出判断和开枪时疏忽大意,那么法律任然推定他具有犯罪的目的,这种推定的依据是行为人被指控的过于疏忽大意的行为。

犯罪行为要件关系到犯罪的“行为”部分。因此,如果公民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做某事,而且事实上他也没有那么做,则他就不应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目睹歹徒抢劫了一家银行,他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他有法律上的义务去阻止犯罪——比如说,他是一个警察。另外,只要抢劫者冲进银行并宣布:“这是抢劫,把钱给我。他就满足了行为要件。” 最后,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心态和犯罪行为两者与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之间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一个妻子向她的丈夫开枪,但在扣动扳机之前,她的丈夫突然死于脑瘤,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要对其丈夫的死负刑事责任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尽管此时已满足了前两个犯罪要件,即犯罪心态(杀人的目的)和犯罪行为(向她的丈夫开枪)。因此,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必负刑事责任。

在美国宪法及人权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时,死刑被广为接受。宪法中唯一提到的死刑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它写道“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不名誉罪,除非…”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urmm v.Georgia案和Branch v.Texas案中宣布死刑判决。三名被告都被宣布有罪并被判处死刑(Furmarl犯谋杀罪,Jackson和Branch犯强奸罪)。在一份长长的、令人迷惑不解的判决书中列出了九种不同意见,没有真正的多数意见,五位大法官认为在三个案件中,死刑是残酷和不寻常的。Marshall大法官和 Brennan大法官断定死刑是完全不被允许的。首席大法官 Powell, Rehnqllist和Blackmum则持不同意见。Furmm案中多数人的立场 五位法官中的多数人都不认为死刑本身是残酷和不寻常的。他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对三位被告施以刑罚的方式是残酷和不寻常的。同时,他们指出,判处死刑的情况太少从而使它不再是对犯罪的一种威慑,并且,当它被施用时,是以一种有差别的方式施用的。Marshall写道:“很明显,死刑的中亚落在了穷人、没有文化的人、社会地位地下的人等少数群体的身上,他们也最不能表带自己对死刑的不满。” 不仅出于多数地位的五位法官每个人都提交了对Furmm案的各自不同的意见,而且,四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也分别提交了各自不同的意见。Furmm v.Georgia案之后的死刑

Furmm v.Georgia案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判决使得41个州的死刑条例以及国会的相关立法归于无效。在Furmm v.Georgia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

作为对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大约2/3的州迅速重新起草了他们的死刑法规以限制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并防止武断的、不一致的判决结果的出现。所有的新条例都规定了死刑判决的自动上诉。大部分州,例如乔治亚州的新法规,要求复审法院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通盘考虑犯罪及罪犯的情况,以决定同类似案件相比,做出死刑判决是否是不合适的。并不是每一个州都采用了这样的程序。在某些州,例如弗里达州,尽管法规没有相关要求,上诉法院仍采用相称性审查,在另外一些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和田纳西,则并非如此。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乔治亚州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的死刑法规进行了复审。在加利福尼亚州1984你那判处死刑的Pulley v.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该州1976年对Jurek v.Texas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加利福尼亚州所采用的死刑程序: 同乔治亚州和弗里达州的死刑程序一样,德克萨斯州的死刑宣判程序并不违反宪法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缩小对判处死刑的谋杀的界定,德克萨斯州实质上认为,一级谋杀案中必须至少有一项法定加重情节,才可以考虑做出死刑判决。通过授权辩方在单独的判决听证会上向陪审团提供与各被告相关的任何减轻情节,德克萨斯州保证了其判决陪审团获得足够的指导以确保其履行判决的职能。通过对拥有全州管辖权的法院的陪审团的判决进行及时的司法审查,德克萨斯州找到了一种可以做出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判决方法。由于这一机制确保了死刑判决不被任意或胡乱施用,因此它并不违反宪法。死刑案件中刑罚裁量的指导标准

死刑与其它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严厉性及不可撤销性。在Furmm v.Georgia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死刑不能在有专断、反复无常的极大风险的判决程序下做出。” 在1984年Pulley v.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了加利福尼亚州判处死刑时所采用的法律和程序。为偷盗汽车以用于抢劫隐含,Harris残忍的故意枪杀了两名十多岁的男孩。杀死两名男孩之后,Hants还吃完了两个男孩尚未吃完的汉堡。在考虑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定特殊情节、法定相关因素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所采用的程序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通过要求陪审团找到至少一个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情况,制定法将死刑限制在小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监禁刑

依照早期的罗马法,监禁作为刑罚是非法的,仅仅用于拘留。监禁同英国的法律一下古老但是以你各国早期的制定法很少将剪辑你作为对犯罪的惩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提到“一州对于本州的犯罪拥有设定刑罚的广泛自由。”但是一个肮脏的鉴于或是鉴于中残忍、野蛮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对第八修正案“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条款的违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下列案例与作为刑罚措施的监禁有关。Willams v.Illinois 399 U.S.23590S.Ct.2018 被告在伊利诺斯州被判犯有轻微的盗窃罪并受到州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其一年的监禁和500美元的罚金。法庭的判决同时规定如果在一年监禁期满只是被告不能不付罚金,他可以继续呆在狱中以抵消罚金,每天5美元。这一条款为州的法律所允许。被告表示他没有钱,请求在一年期满后获得释放以便让他找到一份工作来支付罚金和诉讼费。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该请求,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判决:

当然,在这个特定案件中,穷人可能会比犯有同样罪行的富人受到更长时间的监禁,当然仅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对平等保护条款的违反。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决定适当的刑罚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在完成这项工作时,宣判法官被授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刑罚问题上,美国宪法允许性质上的差别,而且也并不要求两个犯有同样罪行的人受到完全同样的判决。

州并非没有能力执行针对那些经济上无力支付罚金的判决:事实上,不同的结果可能导致反向歧视,因为它使得穷人能够无代价的免受罚金以及监禁,而其他的被告则要承受一种或另一种惩罚。

为避免因非故意不支付罚金或诉讼费而对穷困的人采取超过法定最高期限的监禁,州通过立法或法官在其权限范围内均采取了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方法,在这里,我们不必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探究。上诉法院已经提出了一些方案,其中一些已经在一些州得到应用,同时其他类似的方案也在进行各方面的研究。州又从各种已被提出的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当然,也有可能有新的方案被涉及出来。

我们得出结论,当由于非故意不支付罚金或诉讼费用使总和的刑期超过法定最高刑期时,我们面临着一种在支付能力方面不允许的歧视,因此,我们认定下述判决无效。Tate v.Shoort,4OI U.S.395, 91 S.Ct.688 被告因在德克萨斯的休斯顿九次违反交通规则,累计被处以罚金425美元。被告称他没有钱。法庭要求他在劳改农场干活85天,每天挣5美元以抵付罚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制定法对任何实体罪所规定的监禁的最高刑期对所有被告都应该是一样的。我们在Williams案中的观点构成这一结论的前提。既然德克萨斯州对交通肇事制定了仅处以罚金的政策,与平等保护条款相一致,制定法的最高限度不能将惩罚限于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支付则支付罚金,而在一个贫困的被告无法支付罚金时将罚金转变为人身监禁。在这样的案件中,监禁的实施并非为促进州的刑罚目的,而是为了增加州的财政收入;被告由于贫困而不能支付罚金,但它被判处监禁,不仅不能帮助州增加财政收入,还会使州负担被告监禁期间的食宿费用。

在Williams案的脚注19,法庭提法:“我们想要澄清的是,我们今天的判决并不排除有一的拒绝支付罚金或诉讼费用的人判处监禁。”因此,有财产或受人的人也可能因拒付发见或诉讼费而被监禁。没收财产刑

没收这一概念及其使用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的早期。扣押用于犯罪的财产是对犯罪的一种有力的威慑。扣押犯罪所得利益也是对获利为目的的犯罪的一种威慑。

没收首先用于海关违反案件中,例如走私。作为对死刑、罚金等传统刑罚方式的补充,没收作为一种经济制裁,用于船舶、工具和走私货物的查封。

没收不仅通过没收船舶、工具以及货物对不法行为者进行制裁,同时也可以使国王和政府从使用与出售这些没收货物中获得利益。

没收的概念随着英国普通法传到美国。它多年来以不同的刑事被使用。在啤酒和其酒精类饮料被禁时期,没收被广泛用于嘴直和打击制造、买卖和使用非法酒类的不法行为。今天的联邦法律不仅授权将没收用于违禁品,也用于处理麻醉剂。赌博、未缴纳税款的烟草和酒类。例如,美国《受管制物质统一法》第55条规定,没收不仅用于非法的受管制物,还适用于各种未经加工的原材料、机动车、“已经使用或意欲使用的”交通工具、武器、音像制品和书籍,各种财产,包括现金及其利息。这一条款已被许多州以及联邦政府所采纳。该法案第55条的第5款详细规定了没收的程序。

1980年,佛罗里达州根据《佛罗里达州违禁品没收法案》扩展了没收财产刑的使用范围,允许扣押没收重罪犯的任何工具。根据该法案,用于抢劫的交通工具可以被没收;犯重罪时使用的金钱和工具也可以被没收。例如,贩毒者用于计算时间的劳力士手表。根据佛罗里达州和其他州政府及联邦政府法律没收到汽车、船只和飞机通常由法律执行机关用于执行公务。根据《佛罗里达州财产没收法案》,市政当局不能减少其警察机构的正常基金。没收或变卖货物所得的收入被用于扩大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

国内税收署也会根据税收留置权没收被控犯有罪行的人或被判决有罪的人的财产。由于大麻、可卡因和其他麻醉品交易的人通常获得巨大的利润却没有缴纳适当的税款,因此可以启动用税收留置权来制裁这些人。这些人的财产可以被扣押。这些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家具。汽车、立体声音响设备、音频设备、珠宝和不动产。(《刑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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