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_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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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企业积极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我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做出显著贡献的的单位和团体。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四)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获得“抚州名牌”及以上荣誉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其它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为全市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因本单位或团体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四)没有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兴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在质量管理等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个人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报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人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兴市办应当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牌(章、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