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_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查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复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和受理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院在处理管辖争议案件时,对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把握不准。特请示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持法人介绍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签字。递交的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但该份诉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亦未加盖单位公章。该起诉行为是否合格有效,对起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取得管辖权。

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虽在法定的期间内立案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案件已受理,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被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此,应采用什么法律形式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以上报告,请批复。

199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查询 几个问题 法院 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查询 几个问题 法院 复函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