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简要概略_航空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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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
五大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和货权;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和货权;第五航权,经停第三国境内某点上下旅客或货物权。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跃的。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航空企业外贸投资比例限制
2002-8-1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由原来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
航空企业组织形式:1专门从事与专业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2运输航空公司中下属一个通用航空部门
通用航空建立新的组织形式,通用航空子公司、分公司,或与部门、地方合资、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分离形式
航空法的渊源
n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n 国际习惯n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n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n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的决议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