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_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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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领导干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召开的学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党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委(党总支)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思想斗争,体现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员校级领导,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院等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1参加人员为党员处级领导干部,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机关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以校领导分管为单位,参加人员为所在部门党员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非党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其他非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召开,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七至九月份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的,必须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同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应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地点和议题,学校党委常委班子的按要求提前请示上报,处级领导班子的则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会同纪委经请示主管领导,视情况协调校领导或派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定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理论学习,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和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研,密切联系群众,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的情况。

(四)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行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专题要求,联系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

(二)校党委委托校纪委、组织部,或者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委托纪委委员、组织委员,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议,并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

(三)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与班子每个成员逐个谈心,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四)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三天通知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必要时写好书面发言提纲。

(五)工作人员联系落实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情况,并做好各项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作为主持人的党组织书记,以及党员行政主要领导、机关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亮思想、查问题,引导大家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其他领导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中心议题,严格剖析自己,正确批评别人,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开展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

第十条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由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到会人员缺额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延期召开,但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或组织委员担任,同时负责原始记录的保管备查、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的草拟工作等。记录本由学校组织部统一配发,记录尽可能详细清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应参加人员、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主题、发言者姓名、发言要点、组织意见等,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会议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召开会后十五天内,由党委办公室或记录员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同时将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党员通报的内容,由书记负责予以通报;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属于本级党组织解决的,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

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学校党委要委派其成员或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学院等二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对于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要通过参加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监督。要把民主生活会作为考察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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