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务案例分析题_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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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一、2008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4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二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2009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人民法院与甲区人民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人民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问:
1.对于该案件哪个人民法院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A市甲区人民法院直接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管辖?
二、张志华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梦幻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后,张志华将咖啡厅交给吴天意与张清经营。一日,机械厂司机陈封在给单位运输货物的过程中,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路过咖啡厅,因机械又高又长,将“梦幻咖啡厅”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咖啡厅门前郭原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件玻璃钢制品砸坏。就损害赔偿一事,郭原与吴天意、张清交涉,二人推说张志华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张志华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郭原以张志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15600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应承担给郭原造成的损失15600元。根据本案所给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郭原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3.如果一审判决送达后,张志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给郭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实际经营咖啡厅的吴天惹、张清承担,其他人没有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原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