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主要做法与经验_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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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主要做法与经验

2008年9月26日

从2000年开始,重庆市就开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已有9年,分两阶段。前三年为试点期,选择了少数项目进行试点,积累经验;从2003年起正式实施,逐步规范运作。累计已对74个项目(总投资规模93亿元)实行代建管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除4个项目因项目使用单位侵权、代建单位仅起到咨询或现场管理作用而导致工期、概算控制未达到预定目标外,其余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均实现了合同约定,且没有出现一例腐败现象。其特点: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工期、质量得不到保证及腐败现象频发等普遍问题,重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高度重视,从2000年起就开始代建管理试点。市政府批准设立自负盈亏、企业性质的“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定位于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初期,该公司受委托承担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等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为引入竞争,目前重庆市已通过招标从社会各专业机构中选择代建单位,并已对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管理。

二、合同制约,多方监管。通过委托或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代建管理服务费、奖惩、履约担保均作了相应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三、先行推进,不断完善。通过代建管理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并针对出现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运作方式。如:代建单位选择,由试点阶段的委托方式向招标选择;代建管理服务费,原定标准在项目概算投资的0.8%上下浮动,针对代建单位反映太低的实际拟作相应调整;对拟实行代建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针对

自筹资金占比太大增加代建管理难度的问题,在原只规定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要求基础上,增加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比例在70%以上的条件;实行代建管理项目范围,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扩展到了交通、水利、城建等公用设施。

重庆代建管理工作有几点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一是认识统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都高度重视代建管理工作,先后发文明确要求。如市政府以渝府发[2003]10号文印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建设等部门积极配合,不断探索、完善代建管理,规范运作。分别以渝财建[2003]71号、渝发改标[2006]543号文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市直单位对代建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很多主动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如市人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项目一样是实行代建管理的。

二是评审细致。对实行代建管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社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认真评审,充分听取代建、使用及设计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地审定。代建单位再按照审定的概算,对施工图设计严格审查,确保预算不超概算。并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算投资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三是责权一致。通过签订代建合同,将代建、使用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重点在设计审查、造价控制、招标等方面赋予代建单位相应权利。政府部门审定合同并监督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使用单位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承认代建单位的建设期项目业主地位。如要求代建、使用双方要共同设立代建项目的资金专用账户,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为监督代建单位行为,要求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事先报发展改革等部门确认;监理公司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招标聘请,监理费用由财政直接拨付;并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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