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例题解析_操作题例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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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城一白酒厂2010年2月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酒精,支付买价40000元、相关税金68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共计3200元(取得国际货运发票);
(2)外购甲企业酒精3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800元;
(3)外购乙企业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是11700元;(4)当月用20吨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40吨,销售了35吨,每吨含税售价为2340元;
(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2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7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8000元、9000元、10000元。
已知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进口关税税率20%,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和0.5元/斤的定额税率。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当月应纳的关税;
(2)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3)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4)计算当月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解析】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计算税款.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参考答案】
(1)进口酒精应缴纳的关税=(40000+6800+3200)×20%=10000(元)
(2)进口酒精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10000)÷(1-30%)×30%=25714.29(元)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所以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
20×10000×20%+20×2000×0.5=40000+20000=60000(元)
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2340÷(1+17%)×35×20%+35×2000×0.5=14000+35000=49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25714.29+60000+49000=134714.29(元)。
(3)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进口酒精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0+6800+3200+10000)÷(1-30%)×17%=14571.43(元)
外购甲企业酒精的进项税额=1800×30×17%=9180(元)
外购乙企业辅料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销售白酒应缴纳的销项税额=2340÷(1+17%)×35×17%+(8000+9000+10000)÷3×20×17%=425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42500-14571.43-9180-1700=17048.57(元)
(4)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0000+49000+17048.57)×(5%+3%)=10083.89(元)。
2、2010年注会试题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2、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税额计算(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参考答案】
(1)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0.56)
×0.56+200×250×200×0.003÷10000=439.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零。
(3)应纳消费税=320×5%=16(万元)
(4)应纳消费税=100×320÷80×5%=20(万元)
3、2009年注会试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l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 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l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l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 0.5元/500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征消费税)
4、2009年注会综合题(营改增 改动)
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上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不含税4万元并取得运输增值税发票。(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l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11%+1.7+3.06-1.7×40% =4.52(万元)
(2)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70×17%-4.52 =7.38(万元)
(3)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38×(7%+3%)=0.74(万元)
(4)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价计算消费税: =11×5% =0.55(万元)
(5)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偿债务应平均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1.7(万元)
(6)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10.53-5.85)÷1.17×5%+2.34÷1.17×5% =0.3(万元)
(7)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7+1.02 +[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11.17(万元)
(9)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55+0.3+11.17)×(7%+3%)=1.20(万元)
5、江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小汽车。200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2)委托建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转作固定资产自用,20辆抵债,其余全部销售;(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型号普通小汽车最高售价每辆13万元;特制小汽车无同类售价,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元。A.216.49 B.189.67 C.223.57 D.201.38
(2).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为()元。A.180 B.0 C.108 D.137
(3).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额为()元。A.551690.72 B.645620.78C.502273.48D.557690.72(4).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元。
A.3314725.40 B.2645126.55 C.3054813.56 D.2106349.42
(1)[答案]:A[解析]: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20+3000)÷(1-3%)×3%=216.49(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2)[答案]:B[解析]: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小汽车装配不需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3)[答案]:D[解析]: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销售普通小汽车应纳消费税=130×120000×3%+20×130000×3%=546000(元)特制汽车应纳消费税=70000×5×(1+8%)÷(1-3%)×3%=11690.72(元)本月应纳消费税=546000+11690.72=557690.72(元)
[该题针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4)[答案]:D[解析]: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2×17%+150×120000×17%+70000×5×(1+8%)÷(1-3%)×17%=3126859.42(元)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510=10205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126859.42-1020510=2106349.42(元)
6、某商场系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98条,新项链对外销售含税价格25000元,旧项链作价13000元,每条项链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1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牌手表20块,此表对外销售每块不含税价1350元,旧表作价350元。同期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15枚(无同类市场价格),购进原价为3000元/枚;销售包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5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本期进项税合计14万元。(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纯金项链缴纳的消费税为()元。A.58700 B.50256.41 C.122400 D.122500(2).销售金银首饰缴纳的消费税合计为()元。
A.61342.52 B.125016.29 C.52766.94 D.125018.53(3).销售金银首饰销项税额合计为()元。A.425036.28 B.208455.85 C.425035.79 D.179407.58(4).本期缴纳的增值税为()元。
A.608514.89 B.1935.25 C.608514.68 D.62886.47(1)[答案]:B [该题针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2)[答案]:C [该题针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3)[答案]:D
(4)[答案]:D [解析]:税法规定,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按货物的正常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销售纯金项链应纳消费税 =98×12000÷(1+17%)×5% =50256.41(元)
赠送业务关系户纯金戒指应纳消费税 =15×3000×(1+6%)÷(1-5%)×5%=2510.53(元)包金和镀金项链不属于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合计 =50256.41+2510.53 =52766.94(元)销售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
=98×12000÷(1+17%)×17%+15×3000×(1+6%)÷(1-5%)×17% =179407.58(元)本期应缴纳增值税
=179407.58+1350×20×17%+50000÷(1+17%)×17%+80000÷(1+17%)×17%-140000
=62886.47(元)7、2011年注会试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为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用于批发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5)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应纳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生产的H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条。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甲卷烟厂:
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增值税23.8万元,支付运费不含税8万元并取得货运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80%烟丝生产H牌卷烟,将10%的烟丝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雪茄烟,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8万元、代垫的辅助材料0.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50万元;另委托丙企业加工H牌卷烟,并将H牌卷烟的牌号及税务机关已公示的计税价格提供给丙企业;甲卷烟厂以不含税价格100元/条回购丙企业生产的H牌卷烟200标准箱,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表:
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作为广告样品,生产成本0.8万元,无调拨价和同类产品价格。
(2)乙卷烟批发公司:
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不含税20万元,取得货运企业增值税发票;将以前购进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H牌卷烟分给职工,成本37.79万元(其中运费成本2.79万元)。
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已知:新研制的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
【解析】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40+8×(1-11%)]×10%+1.8+0.2}÷(1-36%)×36%=9.4005(万元)。
86.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解析】 增值税销项税额=(1260+540+450)×17%+0.8×(1+5%)÷(1-36%)×17%=382.72(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3.8+8×11%+0.34+50+200×250×0.01×17%=160.02(万元)
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增值税=382.72-160.02=222.7(万元)。
87.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万元。(不包括代收代缴消费税)
【解析】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1260×56%+420×0.015+0.8×(1+5%)÷(1-36%)×36%-140×30%×80%=678.77(万元)。
88.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解析】 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消费税=765×5%+58.5÷(1+17%)×5%=40.75(万元)。
89.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A.7.79 B.102.51 C.102.73 D.102.99
【解析】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60+765+58.5÷(1+17%)]×17%-【(136+20×11%)-(37.79-2.79)×17%-2.79×11%】=233.75-132.79=100.96(万元)。
90.下列关于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零售商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B.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C.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D.乙卷烟批发公司应当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E.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可将已纳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款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解析】选项C:卷烟批发企业向其他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9.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15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县城的乙加工厂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收回实木地板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加工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8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
(3)本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将自产的一种新型实木地板用于赠送关系客户,成本16000元,甲木制品厂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素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实木地板一批,不含税售价36000元,合同约定,于9月15日发货。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将新型实木地板赠送应纳的消费税;
(3)计算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木制品厂8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1)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13%)+(80000+19600)]÷(1-5%)=242210.53(元)
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42210.53×5%=12110.53(元)
(2)自产新型实木地板用于赠送关系客户,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赠送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16000×(1+5%)÷(1-5%)×5%=884.21(元)
(3)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的消费税=5000×10×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