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_大学学生会部门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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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工业大学校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工业大学全体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武汉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会员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树立湖北工业大学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五)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六)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具有湖北工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担负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各级组织的各种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修养,提高思想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娱活动,争做合格+特长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九条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太长,建议改为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代会代表以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代表名额根据各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5)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6)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提案;

(三)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负责,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督检。对学生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五)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六)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两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学科部、体育部、文艺部、劳保部、女生部、公关部等部门。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若因工作需要,经常委会提出,提交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查批准,才可对机构进行必要调整。各院、系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运行情况。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各院、系现任学生会主席为当然的常代会委员,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学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须经校党委批准,方为有效。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决定。学代会主席外出实习或办公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同时外出时,则召开常代会会议,推选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的一切职权。

第四章 基层学生组织

各院学生会、年级学生分会和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下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院自行设置。各院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退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二)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各院团总支的指导。

(三)院学生会应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院的活动。

(四)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年级学生分会

(一)院学生会根据自身情况可设立年级学生分会,其组织机构由院自行设置。

(二)年级学生分会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本年级的活动。

第十七条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八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端正,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积极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二十条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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