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_家庭房屋装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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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乙方工程预算及工艺说明为准。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 甲方应在装修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及相邻权利人,并办好相关审批手续。
2.2 甲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
2.3 甲方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4 甲方应参与装饰材料及工程质量的验收。
2.5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做好相邻住户的解释工作并督促乙方做好公共走道的卫生清扫工作。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工程预算、施工工艺、工程保修等提出询问,乙方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2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故意漏项。工程预算必须标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天然或者人造材料)及工艺说明,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故意漏项是指:乙方在工程预算中主观故意漏报施工项目,以低价吸引甲方,开工后采用变更或增项手段提高工程造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项目在设计中包含,但预算中不报;②应做防水或找平层,预算不报防水或找平层价格;③水电项目不分项和明细报价,只报一个总价,开工后随意加价;④不注明材料品种和材质,以低价材料冒充高价材料,以人造材料冒充天然材料;⑤低报项目单位面积或数量,开工后增加单位面积和数量;⑥木门、橱柜等木制品不报五金配件等。
乙方在预算书中告知甲方的,不属于故意漏项。
3.3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 1
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
3.4 乙方应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3.5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3.6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及受其影响的公共走道。
第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
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及时附上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图纸,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及变更图纸,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第五条 材料的提供
5.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5.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
5.3 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对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6.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6.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 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_____日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报告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等)。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工期延误。
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甲方应从竣工次日起承担元/天的工程保管费。
第八条 工程保修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8.1 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的保修,由甲方自行负责。
8.2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______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除外)。
8.3 乙方应在工程保修期内,对施工项目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9.1 双方约定按以下步骤支付工程款。
(1)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并于______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未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甲方不得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按__________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__________日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0.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____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催告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__________日后仍未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5 乙方在工程预算报价中故意漏项,所增加的工程造价由乙方自行承担。
10.6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10.7 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
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2.1 工程施工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12.2 施工期间,甲方将居室外门钥匙__________把,交给乙方保管。房屋移交时,甲方提供新锁_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2.3 施工期间,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乙方不得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12.4 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甲方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乙方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三条 附 则
13.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3.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或者分包。
13.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JS(NJ)F-2008-21-02
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
工
合同
书
南京圣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