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_减少非暴力性死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减少非暴力性死刑”。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

在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将减至55个。

此次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它们有哪些共性?《新法制报》邀请诸多法律界专家和政法界人士为你一一解析。

点评专家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

刘晓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潜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刘莉芬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熊红文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吴卫兵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松海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山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盗窃非暴力性犯罪免死是必然刑法条文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案例1:许霆盗取17.5万元终审获刑5年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许霆潜逃1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5月22日,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2:干扰器阻碍遥控锁车盗得50万元

2010年2月9日11时许,仲小明、曾华经预谋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路口一银行处,见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X5型越野车至此。仲小明打开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锁车系统即被阻碍。待该男子进入银行内办事时,仲小明在旁边望风,曾华打开车门盗得车内现金50万元。之后,两人平分赃款。2010年底,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一审认定仲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曾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点评

黄华生:盗窃罪虽然是一种常发多见性的犯罪,但危害性并不属于极其严重,在贫困年代,财物的价值容易被高估,根据1997年之前的刑法,盗窃数额巨大的,经常会被判处死刑,到了1997年修订了刑法,对盗窃判死刑作了严格限制。对这种罪名取消死刑是合乎情理的,这次刑法的修改属于对生命权的重视。

吴卫兵:盗窃罪在全国的量刑标准都不一样,经济发达的广东等沿海地区,5000元、6000元左右的起刑点,江西一般1000元~2000元。刑法最初是教育与惩罚为主,盗窃罪并不是一个暴力性犯罪,取消死刑属于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必然。

熊红文:2007年,河北邯郸市一家农行金库发生特大盗窃案,金库管库员利职务便利,窃取金库现金5100万元,被法院判处死刑。如果放在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结局肯定不一样。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罪名,犯罪分子是侵财,没有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反观案件本身,基本上被害单位都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因为侵财金额巨大,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相当于让他们承担了全部的过错。

适用几率很小已失去保留意义刑法条文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银行职员骗6050万元被判无期

仅半年的时间,工行北京市东长安街分理处原办事员郭群锁就伙同他人以“存款给高息”的手段,用假存单诈骗了3家单位共计6050万元,案发后他潜逃了11年。据公诉人说,被骗的6050万元赃款,已追缴回4200余万元。

2010年6月7日,郭群锁在法院受审时表示认罪,但认为还有其他参与犯罪的人没有归案,不应该让他一个人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群锁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郭群锁被警方盘查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一审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68岁的郭群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黄华生: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是同一类别的,刑法中的诈骗罪本来就是没有死刑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罪,也不应该有死刑概念,把金融凭证诈骗罪列入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之列,让刑法条文保持了一致,更加协调。

吴卫兵:现在的管理已经很先进,从事金融凭证诈骗的不法分子很难得逞,这种罪名适用死刑的几率很小,已经失去了保留的意义。另外,我们现在人权观念已日渐深入人心,如果为了财产经济利益,就让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用生命来承担诈骗后果显得牵强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70万

老板伙同会计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近70万,最终东窗事发。经查,姚某某系某传动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偷逃税款,她伙同该单位财务主管左某某,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各式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用于抵扣税款。2009年11月,公司将其中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所抵扣的税款补缴。但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尚有69万元未补缴。法院依法判处该传动设备销售公司罚金20万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左某某有期徒刑4年。

点评

黄华生: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属于广义的诈骗类犯罪。除了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犯罪行为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正确的核对查询,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可以说导致犯罪的最后得逞,不仅仅是诈骗一方行为所造成,需要被骗方的不作为“配合”。让诈骗一方用生命来承担后果,有些牵强。保护古墓应加重经济惩罚而非处死刑法条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案例:文物局副局长盗挖古墓12座

2002年9月,湖北省荆门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荆门市文物局原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市博物馆副馆长王必胜,原副馆长王传富等7人盗掘古墓和倒卖文物案。

经查,1998年上半年,王必胜认识了河南人陈四敏,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随后,王在不具备发掘古墓葬领队资格,未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副馆长王传富等人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山楚墓群”大肆进行非法挖掘活动,共盗挖古墓12座,挖出国家珍贵文物数件。1999年底,王必胜私自将国家一级文物“战国带鞘玉首铜剑”的玉首借给荆州无业人员张某复制,造成玉扣流失,此事被鉴定为“重大破坏文物事件”。

点评

潜艇: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主要依靠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规,提高文物保护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重经济和财产性质的惩罚方法,而不能指望死刑。

事实上,随着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像这样的案件已经很少见了。对于根本不会直接侵害生命与健康权益的罪犯处以极刑,既与刑罚文明发展的进程和方向相左,也有悖于刑罚人道主义。我们应该尽量追回犯罪分子攫取的经济利益,减少国家的损失。

走私文物判死刑实践中几乎没有刑法条文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案例:轰动全国的“青铜帝国”大案

2002年3月25日,安徽省公安厅接到一封举报信:寿县人杜敏,以1200万元的价格,倒卖属于国家珍贵文物的青铜器觥和樽各一件给一个香港人。

经调查,1995年,杜敏曾从一伙盗墓贼手中买了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宝剑,准备卖个好价。货还没出手,就被人供出,杜敏马上潜逃。1998年12月,杜敏投案自首,寿县警方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外逃期间,杜敏化名继续从事贩卖文物勾当,形成了以杜敏为主的“青铜帝国”。2001年,杜敏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有9000多万元之巨。2004年7月20日,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以走私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依法判处杜敏无期徒刑,其他同伙被处以有期徒刑13年至2年不等。

点评

黄华生:走私文物罪和这次取消的其他12个犯罪一样,都是属于非暴力性犯罪,这个罪在实法实践中死刑实施的几乎没有,法律是要解决当前的问题,如果是离现实比较远的法律,我们自然要给他从社会当中拿出去,等到将来有必要的时候再拿进来。

终身监禁同样能震慑犯罪刑法条文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案例1:香港保姆腰缠13公斤黄金出境

时年46岁的香港人吴运娣,是陈楚珍雇请的保姆。2010年6月9日,吴运娣受陈楚珍指使,从一男一女手中接收了9块黄金(总重13公斤)。当日上午,吴运娣把黄金绑在腰腹部由罗湖口岸出境,被海关查获。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办事处副主任走私柴油14216吨

2002年7月,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原科长、副主任徐刚林,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检察院批捕。

经查,1995年12月至1998年5月间,在犯罪嫌疑人王彦(另案处理)的主管和被告人徐刚林的经办之下,与他人通谋,以提供免税进口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的方式,骗取洋浦海关免税通关放行0号柴油共计14216吨,并进行虚假核销,从中非法牟利32.2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27万元。2002年12月25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院判被告人徐刚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点评

刘莉芬: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一方面这些罪名是经济性非暴力罪名,不涉及“杀人偿命”的问题,老百姓在观念上比较容易接受,比如走私贵重金属罪;另一方面,这些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会带来社会秩序动荡和治安状况的恶化。

熊红文:事实上,我们无法考证可执行死刑的犯罪名对此类犯罪的震慑力有多大。在国外,取消一部分死刑,犯罪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比如有“终身监禁”的方式。在我国,可以调整有期徒刑的结构,比如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减刑”同样能震慑犯罪。传授犯罪方法并不直接造成侵害刑法条文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案例:湖南男子网上教人制“汽油炸弹”

201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成功侦破该省首起利用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邓某向网民传授制造汽油炸弹。

5月12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幼儿园(私人)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7名儿童、2名成人死亡,11名儿童受伤。吴焕明行凶后自杀身亡。

5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发现有人针对这起凶残杀害多名幼儿园学生一案,在互联网百度帖吧“汉中吧”发表主标题为“吴焕明这样做就不会害小孩了”的信息。该信息发布者用文字方法,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途径,向网民传授制造汽油炸弹实施犯罪的方法。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喜欢上军事网站,制作汽油弹的方法就是在网上看到的。点评

潜艇:传授犯罪方法罪设立之初,在司法界引来不少争议,与教唆犯罪内容重叠,提出是否有必要设立的质疑。事实上,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纵观此案,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的仅仅是一般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不直接对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侵害,因此尚不到非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惩治和防范不可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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