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备用金管理办法.doc12_甘肃高速公路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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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站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单位。
第二章 备用金的领用和管理
第二条 备用金借款手续
一、收费站需借用备用金时,由站长先到收费管理所财务股 “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收费管理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股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二、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办事处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办事处,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5.3 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第三条 备用金的管理
一、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
二、财务部办事处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三、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办事处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办事处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奖金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四、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年借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