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填埋、回填工程施工合同_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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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按期、快速、优质完成甲方南山和北山土(石)方填埋工程建设任务,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及其它有关法律,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堡子湾场地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范围:
一、工程名称:堡子湾片区开发建设场地土(石)方回填。
二、工程地点:石泉县堡子湾片区。
第二条合同工程量及总价款:
一、合同工程量:本合同工程数量为堡子湾片区经甲、乙双方确认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实际完成的压实断面方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及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认可、甲方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为计算依据;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批的视为无效数量。
二、工程单价及总价款:
1、乙方在甲方指定取土场取土进行逐层回填的合同单价为压实断面立方米贰拾元(20元/压实断面M);
2、乙方在甲方原场地堆土场取土(涵洞以北)进行逐层回填的合同单价为压实断面立方米壹拾伍元(15元/压实断面M3);
3、乙方在甲方原场地堆土场倒运(涵洞以南)进行逐层回填的合同单价为压实断面立方米壹拾元(10元/压实断面M3);
4、乙方采用砂石混合料进行逐层回填的合同单价为压实断面立方米壹拾捌元(18元/压实断面M);
5、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本单价是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含建筑安装营业税金及其它税费),合同中未标出的工程细目,甲方视其在合同单价中包含,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完成未标出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最终计量结算与支付以上述合同所列项目的综合单价和现场实际完成压实断面立方米的工程数量相乘为合同总价款。
第三条施工工期与奖惩办法:
一、施工工期:本工程自2010年 月日开工至2010年月日竣工。
二、本工程必须确保工期。如工期每延迟一天,甲方按工程造价的0.02%处以罚款,以30天为限。乙方在确保合同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工期提前,甲方将酌情给予进度奖励(奖励额度由项目集体开会研究决定)。
三、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的月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如乙方连续一旬完不成形象进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设计出现大的变更和其它原因,经甲方同意给予顺延计划进度的因素除外),由此引起和带给乙方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33
第四条安全防护:
一、乙方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防护负全部责任。
二、为保证既有公路的正常运营,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外,还要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听从甲方的安排,同时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乙方定期对职工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的频率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一、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乙方要确保本工程“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95%以上。
三、乙方在施工中应配有专职的质检人员,对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随时接受甲方技术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检查,执行甲方制定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四、隐蔽工程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待甲方技术部门组织监理进行现场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工程计价与拨款支付:
一、工程计价:
1、本合同采取“月份预计价,工程竣工末次计价”的计量支付办法。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办理末次验工计价。
2、每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出计价申请,经甲、乙双方有关部门和人员现场验收后,确定予以计价的合格工程数量,并办理计价结算手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价:
(1)、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2)、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确认的工程量。
(3)、技术资料和检查证等签证不全的。
(4)、隐蔽工程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的。
(5)、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缺少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材料未按规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仍被使用的部分工程量。
(6)、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所增加的工程数量。
3、《工程验工计价单》由甲方编制,经乙方经办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字,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签认,项目经理审签批准后有效。未经项目经理审签批准的视为无效计价,不作为财务拨付款依据。
二、拨款支付:
1、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
2、根据批准的验工计价单,每月拨付计价款额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拨至工程造价的95%(含扣减甲方的各种费用),其余5%为工程保修金。
3、工程款的支付凭项目经理审批的《工程价款拨付审批单》,项目财务部门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出具完税发票)。
4、工程保修金待本工程保修期满(经甲方验收一年后),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将所剩余费用一次付清。
5、如因甲方款源暂时紧张,乙方应考虑临时垫付资金。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只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结算,并以合同单价和验工计价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四、乙方与第三方的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概不为乙方处理其退场后的遗留问题。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实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和施工技术指导、检查、监督。
2、负责办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审批乙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审批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实施。
5、向乙方提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质量控制措施。
6、审批乙方月、季度施工计划。
7、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按期办理验工计价,及时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9、对乙方已完工程组织初验及竣工验收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依据签订合同前的承诺,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进场。
2、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进度负全责。
3、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施工,甲方一经发现,将按乙方违约处理并终止合同,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对所使用人员的劳动安全承担雇主责任,应积极主动的向保险公司申报交纳雇主责任保险;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其它任何情况下必须确保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否则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5、签订施工合同后2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参加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机械明细表,并在7日之内全部组织进场,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调离,否则将视为违约。
6、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7、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组织施工。
8、按期向甲方报送月份、季度施工建议计划及施工统计报表和工程形象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
9、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资料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范、安全质量措施和验收标准,随时接受检查。
10、按甲方指定试验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各项试验工作,按甲方质检人员的要求进行各种工程检查。
11、从开工之日起,负责承建工程及已安装设施的看护,直到验收移交为止;由于看护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12、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密切配合,搞好与当地民众的关系,尊重民风民俗,如发生民事纠纷由乙方负责;因施工不当所造成的道路、水渠、农田及农作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严格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各种材料堆码整齐,各种标牌标识清楚;设备放置有序,施工场地整洁,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施工中加强机具设备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有积极配合甲方作好迎接上级检查的义务。
14、乙方必须按资料整编规范整理施工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经装订完整的施工资料四套(费用在合同单价中包括)。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订或补签合同。
1、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因乙方不能及时排水,造成的洪水损失除外)。
2、遇有重大事件致使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
3、遇有一类变更设计发生时。
二、遇有下列情况时,双方视情况不同解除合同。
1、如因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达不到设计及合同要求,在甲方督促协调无效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清退,在清退乙方时,甲方按乙方完成合格工程数量的80%办理价款清算,其余20%作为违约处罚款扣留,并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以上条款履行合同或乙方自行退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合法形式处罚乙方。
第九条补充条件
1、乙方施工时的工程用水、电费及人员临时住房,以及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单价中;
2、竣工后场地清理及场地清表的建筑垃圾、临时设施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的单价中;
3、乙方自带人员及设备进场的调遣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的单中;
4、工程检验、实验费用在乙方的合同单价中包括。
第十条其他事宜
一、本工程施工场内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履行中发生经济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委托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四、、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满后自行失效。
五、本合同附件:
1、乙方资信和有关证件(指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资格证,三证必须有年检记录,法人委托书及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清表后的原始地面测量标高。
六、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
甲方:兴安地产集团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订时间:2010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