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重点_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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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 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1、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⑴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婚姻和财产的归属和处分,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干涉。⑵夫一妻制原则。⑶男女平等原则。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⑸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⑹夫妻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2、按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规定婚后共有财产的范围? ⑴工资、奖金 ⑵生产、经营的收益
⑶婚后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
⑷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⑸偶然所得
⑹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试述事实婚姻
㈠定义: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结合。
㈡特征: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1、。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异同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日起无效。共同点1性质相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欠缺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2法律后果相同。婚姻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自始无效。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公益要件,违法程度较重,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缺乏私益条件,婚姻效力未定。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2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基层组织也可作为申请主体。可撤销的仅当事人本人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较短,登记一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婚姻无效的四种主要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关于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以下根本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原因: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性质不同。(离婚)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与可撤销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
(2)原因不同。(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无效)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撤销)违背私益要件。
(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离婚)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无效及可撤销)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4)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无效)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请求。(撤销)由受胁迫方提出。(5)请求的期限不同。(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请求。(可撤销)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6)适用程序不同。(离婚)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无效)适用诉讼程序。(撤销)两者都适用。
(7)法律效力不同。(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无效及可撤销)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司法别居:夫妻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协议别居:由夫妻双方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离婚与别居不同,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第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除。别居后,夫妻除不负同居义务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离婚自由的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法定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的条件和限制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登记离婚的限制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诉讼离婚指夫妻就离婚未达成合意,或虽达成合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条件如下:
(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
(二)为达成离婚合意或对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合意
(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婚请求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益处分 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
• 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一)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6)财产约定优于财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