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政策指南_收养登记指南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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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指南

一、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当事人申请结婚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双方户口薄和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③三张2寸合影半身相片(要求相片能上网)

4、婚姻登记机关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5、申请结婚的男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离婚。

2、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申请离婚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④每人2张1寸半身相片(要求相片能上网)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收养登记指南

1、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30周岁;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④无子女(有子女的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到社会福利机构抱养弃婴);⑤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同辈旁系血亲不受本条限制);⑥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及弃婴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2、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夫妻双方签名的申请书;②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③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有无供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夫妻双方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⑥社会福利机构证明;⑦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证明;⑧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两寸三人合影照片两张;⑨宜春日报上刊登的弃婴公告。

3、办证时限:正常收养材料齐全即可办证,弃婴收养自公告之日起60天以后办证。

4、收养登记按国家规定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件250元。另代宜春市民政局收取弃婴公告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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