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_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探析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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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摘要】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由于营业税覆盖面很广,涉及许多行业,所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本文即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为例对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前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即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由于营业税覆盖面很广,涉及许多行业,所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本文即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为例对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技巧进行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很多业务均涉及到营业税,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房屋;(3)转让在建项目;(4)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5)代建房产;

(6)代销房产;(7)出租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3)自建自用建筑物,对建筑行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自建建筑物以后又销售的,其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筹划思路

从营业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如果降低应纳税额,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降低营业额,二是适用较低税率。在这二者中,由于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减少应纳税额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纳税筹划的对象,这样缩小计税依据——营业额就成为营业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从降低营业额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经济业务不同,其营业额的计算也就不同,有的是全额计算,有的差额计算。纳税筹划人在进行经营决策的时候,尽量使经济业务的发生符合按差额计算营业额的规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那些不能采用差额征税的经济业务的,则可以采取业务分拆法,或者直接采取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从而直接降低应纳税额。当然,降低营业额要以不损害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前提。

从适用较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中,销售房产、出租房屋、提供代建服务、提供后续物业管理等都是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提供建筑方面的劳务则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采用税率差异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从其他方面分析,房地产企业还应该综合考虑到各行业特殊的税收优惠、特殊的经营行为;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达到为纳税筹划创造空间的目的;如果在利用营业税自身内部因素调节而达不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时,就应该侧重考虑外部因素。例如:在代购代销货物情况下,受托方应该考虑销售的前景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三、筹划策略

(一)利用工程承包合同筹划

房地产企业进行承包建筑类工程作业时,如果工程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企业不管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计算缴纳营业税。相反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企业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则按照“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工程承包收入只需要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承包收入就需要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都会相应增加,当然,从另一方面将如果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纳税人就可以不用缴印花税,所以纳税人要进行计算、分析、权衡。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加的数额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纳税人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有一工程需要承建。甲工程承包企业承建了此项工程,并和乙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之后,甲施工企业又该项业务转包给丙施工企业,并支付其工程价款1000万元,则甲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1000)×3%=30(万元)。如果甲施工企业没有和乙建设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最后由丙施工企业和乙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丙施工企业支付给甲施工企业 400万元服务费,则甲施工企业为:400×5%=20(万元),相比减少税额10万元。

(二)利用营业额项目筹划

1.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类工程作业,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都用该包括建筑工程所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双方无论是采用“包工包料”形式还是“包工不包料”形式,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都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其实,“包工包料”形式和“包工不包料”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价值记入整个价值中。在实际工作中,一项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如果由建设单位购买,因为建设单位是从市场上购买,购买量少、价格较高,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较高,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较多;反之,一项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如果由施工企业提供,因为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买量多且稳定,价格相对较低,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较低,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降低设备的产值。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构成中安装工程设备的产值占有较大份额,所以安装工程的产值直接影响计税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因此,在实务中,安装企业尽量不要提供设备。

例如,某安装企业A承包单位B的一项安装工程。若由A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安装费100万元,设备价值500万元,则A应缴营业税(100+500)×3%=18万元;如果改为A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元,设备由单位B自己采购,则该A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从而使企业少交营业税15万元。当然在进行此项业务的纳税筹划时还要考虑提供设备所带来的收益与节税数额之间的比较。

(三)利用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项目筹划

税法对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及混合销售行为做了不同的税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提供装修服务。在进行装修时,如果是该企业同时提供装修服务并提供装修材料,价值一并核算,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该企业将材料先售予消费者,然后再为其提供装修服务,两业务单独核算,则属于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应按照兼营行为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质上对同一消费

者而言,支出数额没有区别,但对企业的税额影响就很大,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差别很大,所以企业应比较选择,当然纳税人还要考虑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四)利用股权转让筹划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规定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举例说明如下:假设由甲房地产企业开发某建设项目,打算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乙企业,在转让的过程中甲房地产企业需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甲企业成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丙企业,并由丙企业拥有该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企业。在该转让过程中,从法律意义上,丙企业仅仅是更改了股东成员,公司的名称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样纳税主体的地位就没有改变,此建设项目的产权仍然属于丙企业,结果是,甲企业仅就转让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虽然甲企业失去了对丙企业的控制权,但这正是成立丙企业的目的所在。从乙企业这方面来讲,以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都没有实质的差异。并且,甲企业将一部分省下的营业税款转移给乙企业对乙企业也有利,所以双方都会乐于接受这种方式。

四、案例实证分析

【案例1】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位于市中心的地带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2008年国庆节前夕,推出了一个促销方案。方案规定,凡在2009年10月1日到10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彩电一台。该销售优惠吸引了不少客户前来购买,在优惠期间共销售住宅5000m',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送出彩电100台价值25万元。

方案1:龙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给客户免费赠送彩电。对于这种情况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要将所赠送的彩电的价值加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则龙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25)×5%=76.25万元。

方案2: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送价值25万元的购房折扣,将实物优惠的价款算作购房折扣,以降低成交价,在这种情况下,龙源公司就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龙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25)×5%=73.75万元。方案2只是修改了优惠方式,就节省营业税2.5万元。

【案例2】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开发了一栋高档写字楼,房屋全部精装修后交房,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开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其中,毛坯房的建筑成本约为每平方2500元,精装修后建筑成本约为每平方米3000元,预计对外售价暂定为每平方4500元。

方案1: 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按每平方4500元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则龙源公司应缴营业税:4500×40000×5%=900万元。

方案2: 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按每平方3500元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再按每平方1000元由下设分公司装饰工程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则龙源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500×40000×5%十1000×40000×3%=820万元。

方案2与方案1相比较少缴80万元的营业税。

在方案1中,把装修费用包含在总的房款内,则销售的房款和装修款的总营业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的来计缴缴纳营业税,在方案2中,房款和装修款分开计算,装修合同另外签订,这样就可以将售房的一部分收入拆分到其他分公司,从而将销售精装修房屋的行为分解为销售毛坯房和提供装修劳务两种经营行为,这种情况下,装修部分收入适用“建筑业”税率为3%计算营业税,销售房屋的收入还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与方案1相比可以少缴纳80万元的营业税。方案2采用的是分拆法和税率差异法,通过分离经营行为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使用较低税率,这样的结果是既能详细核算经营行为,又减少了公司的应缴税额。

【案例3】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3月份取得含税收入5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装修材料30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2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万元。

方案1:统一经营,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销售装修材料,由于其销售装修材料的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则按照税法规定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应纳增值税为:500÷1.17×17%-30=42.65万元。

方案2: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为:300÷1.17×17%-30=13.59万元,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纳税19.59万元。

方案2与方案1比较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要多纳增值税42.65-19.59=23.06万元。另外分开经营还可少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建筑安装劳务,则纳税情况就大不相同。设其总营业收入500万元不变,进项税额30万元不变,销售收入200万元,建筑安装务收入300万元。再来比较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1:按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处理。由于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方案2:按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处理。分开经营,分别纳税。则应纳增值税为:200÷1.17×17%-30=-0.94万元,即不交增值税下月还可抵扣0.94万元。应纳营业税为:300×3%=9万元。合计纳税9万元。

方案2与方案1比较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要多纳营业税6万元。另外分开经营还可少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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