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_道德与法制的区别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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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积累的周孔道德文化是极其腐朽的。周孔他们在谈道德时,都是先给道德披上一件美丽的外衣,而后忽悠。其实我们构建的道德并不都是白天鹅,还有太多的丑小鸭。也就是说,我们的文化道德有太多虚伪。

至于专制暴政,其危害就更明显了,若非如此,商鞅何必遭车裂,秦又何至二世而亡?值得庆幸的是,留下了有如“苛政猛于虎”的文言佳句,足以让后人深思。

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征中,包括“德主刑辅、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礼法结合,司法行政合一”在内,无论主观或客观上,都坚持了感性与理性的相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存续了千百年,甚至至今也未完全瓦解,由此可见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之巨大。这和前面所提的道德虚伪或专制暴政是不相违背的。

二、关于西方文学作品中所体现的道德和法律

“在法律以前,只有狮子的力气,饥饿的、寒冷的生物的需要,总之,只有需要才是自然的„„不,受人敬重的那些人,他们只是在一些犯罪时有幸没有被当场抓获的坏蛋。”亨利·司汤达笔下的主人公于连在因杀害情人德·雷纳尔夫人入狱后,痛苦的思辨着,发出“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权利,这个词儿仅仅只是胡说八道”的感慨。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这些感慨,绝不是为了要逃脱对德·雷纳尔夫人的犯罪惩罚。而仅仅是对当时法国波旁王朝复辟的强烈指责。

俄国现实主义文学代表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作品内容紧扣小说的标题:“罪与罚”。

关于“罪”,作家以相当大的篇幅写“罪”的动机和“罪”的准备。小说一开始就让主人公拉斯科尼科夫心中悬起“那件事情”的念头。这个念头时隐时现,对罪的胆怯,使他时而打消念头,但是,自己的贫困生活和触目皆是的社会不公,被逼的犯罪和冠冕堂皇的犯罪又不断推动这个动机,鼓励着拉斯科尼科夫。从拉斯尼科夫的动机发展来看,杀掉放高利贷者,不是罪,反而是向不公的社会讨还公道的行为,是社会优秀的人、“超人”大胆跨越社会“虱子”的英雄行为。关于“罚”,拉斯尼科夫本可以逍遥法外,但是,无论心灵,还是肉体,他从未间断过“罪”的折磨。杀人的事实,永远抹不掉。杀人是不是罪?这是一个问题。他从未间断思考这个问题,侦讯结束,也没有停止。摆在他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证明杀人是一种对抗不公平社会的合理行动,要么承认罪恶,接受惩罚。这种思考的折磨比侦查员的盘问要沉重得多。与侦查员周旋,甚至有一种“智斗”的愉快,而与心灵问题争论却让他精神崩溃。这时,对于拉斯尼科夫来说,罚已经开始。作家写他在法律上的成功和在心灵上的折磨,意在指明,罪与罚,不在外部,而在内部。

再有,托尔斯泰的《复活》也体现了他的道德自我完善思想、基督教博爱思想、勿以暴力抗恶的主张。

这些具有浓厚西方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文学著作,深刻揭露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和联系。也体现了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代替法律而存在。

三、“罪感”与“耻感”

自律以道德为基础,就是道德与良心,在没有外界强力约束,没有外力惩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自觉约束;他律以法律与制度,在有外界强力约束,有外力惩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强制约束。

1946年,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提出“耻罪二分”说,将西方文化看作自律的“罪感”文化,将日本文化看作他律的“耻感”文化。这种看法将“耻感”与“罪感”、他律与自律相对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基于“耻罪二分”说,很多学者将整个东方文化,包括中国文化都看作特别注重他人反映的、他律的文化。其实,在中国文化中,“耻”是与道德自律相联系的,也是道德自律的一种表现。以此为视角分析“罪耻二分”说认识的误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西方和中国文化之间的异同关系。

文化是长期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每个民族只能选择一些特定的行为方式,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等级制度、耻感文化、追求完美、重情重义是日本在二战即将结束时的文化现状。

日本的“耻”文化和社会荣辱观拥有共同的文化根源,即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国和日本的思想家以及学者都强调知“耻”是道德的重要组成因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耻”文化促使日本人齐心奋进,共同面对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危机,但是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日本发展成为造成自杀率较高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了优秀文化传统,在先进文化指引下,在爱国主义的提倡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

而“罪感”,是人们强烈的一种内心负疚感,是自我与外界冲突的矛盾结合,他促使人们进行自我反省,以达到自我认识与外界认识的提高,是人类道德的底线,也是出发点。

也就是说,自律与他律,罪感与耻感是相辅相成的,是道德和法律相互碰撞的结果。

四、道德与法律之于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是互相利益等同。

而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是或应当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从正义的不同面向来看,现代法律对四个方面的正义有促进作用: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由于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人类社会既存在利益的一致。另外,由于大部分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本能性,使人们之间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2、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保障正义。这里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特殊地正义:社会体制地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地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就在所难免。这些冲突和纠纷不仅应当和平地,即不使用武力得到解决,而且应当公正的得到解决。法一方面可以和平的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对正义有重要而促进作用,是实现社会正义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至于道德对正义的作用,则体现在法在保障正义的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法是有人制定并实施的,在制定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司法者应站在道德和社会现实的角度上观察问题,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除恶惩奸,实现符合时代特点的道德上的法律的正义。

五、结语

在法律科学技术性领域发展提供的各种可能性面前,人们不得不驻足思考科学上的可能与道德上的应当、法律上的正当,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道德如何通过价值这一纽带或中介,合法地、逻辑地进入法律领域?这又引发人们对体现社会的某种善恶观念,并以一定历史阶段人类社会发展的应当和理性为取向,进行善与恶或正当与不正当的价值评判的法的价值性领域的审视。法的价值性领域告诉我们,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并需要体现道德上的公正。作为人类两种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和手段,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乎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伦理学与法哲学的内涵,几乎涉及正义、伦理道德、人性和人类社会关系全部问题的本质。在法的技术性领域,必须由法保证底线的伦理。而法要彰显自身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又离不开人类伦理理性的支撑。伦理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有伦理而无法律,则伦理有时会失其作用;有法律而无伦理,则法律有时亦会苍白无力。因此,在法的技术性领域,两者应该相辅为用,不可偏废。这就需要研究者在深刻揭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道德哲学、法哲学和法律伦理学基础的同时,关注本民族时代的法律精神和伦理精神、法律文化和伦理文化的传统,努力做出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学理阐释和实践创新。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晋藩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周叶中主编

《法理学》(第三版)第333~34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法律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李正浩编

(《外国文学作品选---专科阶段》2008年4月第三次印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64页《红与黑》第180页《附录:下卷第四十四章》第181页(《外国文学作品选---专科阶段》2008年4月第三次印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250页《罪与罚》第277~288页

(《外国文学作品选---专科阶段》2008年4月第三次印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367页《复活》第400~401页

百度《评论凤凰·道德与法制》民间思维着的人 新浪读书》综合》李琳》人策(章选)》道德与法制

《从道德自律中看中西方文化“罪耻二分”之误》姜红;俞宁学术界核心期刊 《日本的“耻”文化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共同文化根源》刘建戈《新西部(下半月)》2007年01期

《从看日本民族文化》王玉莲《安徽文学(下半月)》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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