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推荐)_跨境人民币结算简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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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40问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

答: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选择的路径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优势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了贸易结算币种选择,规避汇率风险,有效防止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简化流程和手续,取消外汇核销及核查,便利业务操作,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提升盈利能力,减少清、结算方面手续费和套期保值财务支出,避免汇兑成本,提高企业收益;四是扩大融资渠道,缓解外币融资紧张。对于跨国集团企业来讲,还可以协助企业灵活高效的管理集团资金。据测算,使用人民币结算可直接降低企业总成本的2-3%。

企业采取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便利? 答:一是企业跨境人民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二是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且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异地)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是可以按规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哪些企业可以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2012年3月2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文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六部委同时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至此,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包括哪些地区? 答:所有国家和地区。

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答: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企业信息情况表》;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五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六是《税务登记证》;七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答: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不经人民银行批准,该账户内资金不能转换为外币使用,也不能办理现金业务。

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答: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如何选择主报告行?

答:所谓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答: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出口退税方面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是否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是否需单独申报? 答:企业申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时,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是否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报关单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可否申报退税?

答: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这两种情况仍按一般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目前外管局对此两种情况均给予办理收汇核销。企业申报退税时,一律按外币申报退税,填报核销单号。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可以人工挑过。

外贸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如何操作?

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外贸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答: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但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

生产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如何操作?

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生产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答: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税务机关是如何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后续管理?

答:(1)建立台账制度。对试点企业货物出口后210天内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可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在本市范围内建立统一格式的台账,记录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2)加强预警评估和税收函调工作。要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使用查询数据进行分析。凡在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并通过采取税收函调等办法作进一步核实,待问题核实清楚后,依法按规定处理。在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存在哪些情形将被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 答:(1)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近二年内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联查处的。

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答: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企业如何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答: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答:可以。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外币报关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出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出口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服务外包企业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适用银发(2010)186号文件以人民币结算,并可纳入服务外包业务统计,享受国家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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