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案例_普遍管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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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一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定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袋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题目二
1998年5月,青岛德维公司(以下简称德维公司)与苏州天隆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德维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天隆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德维公司向天隆公司发运汽油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2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德维公司便不再发货。天隆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要未果,无奈天隆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德维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天隆公司接货。天隆公司立即通知德维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德维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贮存,天隆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厂。同年10月初,德维公司向天隆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现问:(1)若德维公司起诉天隆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2)如果天隆公司为将汽油运至武汉而与苏州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发生了争议,天隆公司起诉。对此争议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3)如果沿江受到汽油污染的贝类养殖户对苏州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法院?(4)如果德维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天隆公司应诉讼答辩,后庭审中天隆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5)在德维公司诉天隆公司追讨货款的诉讼中,天隆公司欲向德维公司提起反诉,其有权向哪个(些)法院提起?(6)如果德维公司与天隆公司合意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作出裁决后,德维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天隆公司申请撤消该裁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题目三
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四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区家兄弟又向龙乙索款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题目四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E区)为客户李有良修理一辆捷达汽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不慎将车撞倒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友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做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题目五
• 案例: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儿子刘海洋,大女儿刘海燕,小女儿刘海鸥。刘德仁的妻子王淑艳于五年前因病去世;大女儿刘海燕于2007年嫁到沙河县,并在那里工作;小女儿刘海鸥于2009年嫁到南平县,后与丈夫一起调到来水市工作,并在那里居住。儿子刘海洋一家与老汉共同居住在老家安明县。2012年8月11日,刘德仁在进城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留下私房六间,刘海燕与刘海鸥闻讯赶至,十分悲痛,未与刘海洋提及继承遗产之事。2013年1月10日,刘海洋独自去河上钓鱼,因冰冻不实,掉进冰窟,因周围无人相救,刘海洋不幸被淹死。同年2月,刘海洋之妻沈爱花将六间私房中的一间留下自己居住,其余五间卖给了同村居民李达明。不久,刘海燕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哪些人应参加诉讼?他们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也青原是滨海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得原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也青利用其在原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滨海公司的销售和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得原公司,滨海公司因而损失严重。滨海公司因此将也青和得原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也青和得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在开庭审理时,也青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李某回避,理由是李某与滨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是大学同学。但滨海公司提出异议:(1)李某是陪审员而非审判员,不适用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非孙某,而是滨海公司,公私有别。问:
(1)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2)原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