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_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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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审计局关于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区审计局《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紧紧围绕鄞州区城镇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力,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第四条 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派出审计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内审机构实施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目录,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鄞州区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规定,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规划、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审计整改意见书等形式建议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整改。

第六条 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在资格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聘。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

(二)合同草案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中介机构等重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拆迁方案审计。重点审查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公告和办理许可证是否依法实施,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是否合法,对被拆迁人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准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概(预)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议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审查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1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第十四条 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为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区审计(审计中心)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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