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_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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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一、有关法规、规定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制定: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朱榕基总理),共七章91条;
修订: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八章103条,其中第六章共11条“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为新增内容;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六章46条,规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共七章49条,规定事故定义、分级界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制定: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91条,规定事故分级、调查,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与处理等内容,外加两个附件:
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二、事故定义与类别
(一)事故定义(《规定》第六条,《导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露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2、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
1、按事故特征分类
事故特征指导致事故严重后果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按事故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十三种。(1)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积蓄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设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2)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性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与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事故报告
(一)报告要求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遇到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报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2)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3)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且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打电话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造成的伤亡及遇险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5、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6、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必要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调查
(一)分级别组织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按不同级别分别组织调查:
(二)特种事故安全监管部门的事后工作
1、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修订。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事后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七、事故防范
特种设备存在于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遍布全国城乡各个角落。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少则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一定损失,重则人命关天,后果不堪设想。事故是可以防患的,大到一个国家、一个单位,小到每一个人,只要人人重视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1、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确保锅炉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是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提,我们始终要将安全可靠摆在首位,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安全问题决不是公司几个领导的事情,而是全体员工,特别是位于一线的热能运行员及管理人员的事情,要在全公司上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让“安全第一”成为公司全员的意识。
2、完善安全保护设施,杜绝设备不安全状态
工业锅炉作为特种设备,从设计审批、制造许可、出厂监检,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上岗特证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上,要注重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和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绝不允许出现缺项、漏项,并确保产品质量要求,杜绝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人员不安全行为
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运行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不能有任何折扣。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