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评定参考_助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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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标准,供各院系参考。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A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B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在校学习期间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我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20元/月)为标准。
三、各档次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A档)
由本人申请并经评定小组确认为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且符合下列情况两项以上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A档)。
1.来自偏远农村地区的学生;
2.城镇学生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4.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5.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6.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或者符合下列情况一项者,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A档)。
1.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4.学生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B档)
由本人申请并经评定小组确认为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B档)。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重病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4.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5.持有农村五保证明或城乡特困户证明的学生
6.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7.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价值2000元以上)的学生;
2.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学生;
5.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学生工作部201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