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婚姻家庭法》第三次形考作业(含答案)_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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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三次形考作业
案情介绍:赫先生与前妻刚结婚时,感情一直很好。1992年儿子出生刚满月,女方就提出离婚,不要求分得任何财产,只要把孩子带走就行。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女方。十年来,赫先生每次去看孩子,前妻都以种种借口拒绝。赫先生及其父母为看孩子受尽了煎熬。随着时间的推移,赫先生越来越感到不对劲。
今年春天,他得知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自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探视权并为孩子做亲子鉴定。鉴定证明,孩子与赫先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赫先生气愤不已,十年来,因为误以为自己有孩子,他曾让现在的妻子两次堕胎,并错过了最佳生育期。赫先生让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经济损失金额应予酌定,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郝先生与前妻在未离婚时,前妻与他人发生感谢关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在造成的后果系双方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漠视国家法律规定所致,因此双方均有过错。但前妻明知孩子不是郝先生的,却故意不予告知长达十年,行为明显有过错而且极其不道德,郝先生由此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可想而知,因此主张赔付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于情、于理均无不当,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的法律属性异于经济损失,且双方之间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郝先生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综合考虑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及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妻赔偿郝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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