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部社保中心人社险中心函_人社险中心函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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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部社保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2011]71号文件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 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内容

人社险中心函[2 0 11]7 1号通知规定的六大类,十二项内 容。

二、检查方法

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所属县(市、区)进行全面的自查,省局对部分省辖市及县(市、区)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

2011年9月13日至9月25日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开展自查;同时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二)省局抽查总结阶段 10月8日一10月15日,省局对部分省辖市及所属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并向部中心上报检查报告。

(三)接受部中心抽查阶段

1O月中旬开始,迎接部社保中心组织的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部中心开展的这次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我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建设,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自查,确保不留死角整改到位,高标准按时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抓好落实,总结经验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和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省辖市白查和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以检查促整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总结材料于9月27日前报省市局机关事业保险处。

联 系 人:米相华 郑雪娟 联系电话:0377-63163639 邮 箱:ny_jgbxc@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11]71号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及时转发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推动《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但也有一些地区对开展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要求不严格,工作没有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做好《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以维护基金安全为目标,以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重点,不断优化业务经办模式,大力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为主要内容,共有六大类十二小项。

(一)取消现金收支方式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县以上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取消现金结算情况。

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县以下基层服务网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报销,逐步取消现金结算情况,暂时未能取消的应说明情况,制定工作计划。(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3、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的经办机构,与开户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有关情况。

4、银行对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优化经办管理模式

5、基金、信息数据的集中和规范管理情况。

6、改革“专管员制”有关情况。

7、内控工作信息化进展情况。

8、内控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强化风险管理

9、满足基金安全所需的财务、内控岗位工作人员设置惰、况。

10、内控职责和监督检查标准以及防控措施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廉政教育

11、法制廉政教育开展情况。(六)组织领导

12、基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三、检查安排。(一)自查与省级抽查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基金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自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对市、县级经办机构的抽查,其中:市级经办机构抽查范围不少于30%,县级经办机构不少于20%。各地抽查工作要在10月1 5日前完成并向部社保中心报送检查报告。(二)部级抽查

在各省抽查的基础上,部社保中心将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在11月15曰前完成(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限期整改

各地在自查以及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在三个月内报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是在部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整改情况报部社保中心。(四)全国通报

检查结果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手段,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持续、规范、有效开展,不断改进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基金安全检查是贯彻《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集中业务骨干,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并向部报送检查报告。(二)严格标准,切实负责。

制定检查标准,明确责任,严格把关,不走过场,确保实效。部社保中心抽查时,不仅对相关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还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省级抽查结果进行评估。省级抽查通过,而部中心抽查时确定为不通过的,不仅要责成相关市、县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还将追究省级验收把关不严的责任。(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各自基金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抽查。同时要把握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组织开展检查,一是要以基础条件差、工作基础薄弱、易发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市县作为重点部位,二是以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和银行账户管理为重点内容。‘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增加重点检查内容,力争取得实效。(四)认真整改,做好总结。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属于工作不到位的,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对按规定取消而不能立即取消现金收支结算方式的地区,可以设立过渡期,同时要制定严格的监控防范措施并进行重点监控,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各地要把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不断改进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落实《通知》要求,查找问题,分析不足,不断促进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水平、提升质量。检查总结应对照检查的十二项内容逐条说明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同时填报《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表》。

在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鲁 斌 刘荻光

电话:(010)84216491(010)84211128—4141 传真:(010)84211128—4144 邮箱:zhuoxianhua@mohr.gov。en 附件:《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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