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措施_安全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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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成立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各 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要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组长为本部门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由部门自行选定,必须由熟悉本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第3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参照有关行业安全条例制定安全技术标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防毒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第4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5条 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六)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并予检查落实。

(七)落实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学校及集团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保障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认真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积极性。

(四)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制度,确定本单位各级安全责任;

(五)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落实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部门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在部门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8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建立的制度、规范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科学管理。通过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第9条 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门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1.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动车辆驾驶、电梯工、锅炉工等)经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10条 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和防毒等防范设施的配备。建立和理顺防

范、预警、紧急救援、报告等制度和机制,按照建立的制度和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11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二)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五)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指标、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安全情况。

第12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13条 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寒、暑假放假之前、“五〃一”、“十〃一”、元旦放假之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第五章 安全隐患

第14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15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持续改进。落实情况请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16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17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18条 各部门对于本部门无法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19条 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积极拟定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20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按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确定。

第21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第七章 奖 惩

第22条 总公司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考核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并在考核工作中具体体现。

第23条 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查、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24条 对安全管理工作抓得好,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一年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无安全隐患存在的部门,总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参加的总公司及其上级部门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25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将进行处罚,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酌情扣发岗位奖励津贴。

第26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安全责任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必须的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排除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27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且其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对当事人采取停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班人员擅自脱岗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经过安全培训仍然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有意陷害制造事端者;

(四)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

附件:1.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规定 2.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火灾安全管理规定 3.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4.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盗窃安全管理规定 5.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学生试图让、幼儿园食堂和学生超市。

第三条 学生食堂与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管理工作责任

第四条 集体饮食经营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预防食物中毒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集体饮食经营部门负责人要层层逐级签定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预防中毒措施和责任。

第六条 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含临时工)的防食物中毒的教育和知识培训,做到防食物中毒人人有责。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八条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九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轨存放。

第十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二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臵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五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售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谨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火灾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做好防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确保后勤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火安全负总责。

三、各部门负责人要层层签定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各部门要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和每个人的防火职责。

五、各部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灾意识,做到防火工作人人有责。

六、各部门要在所有场所按需要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始终处于完好使用状态。

七、各部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灭火知识的学习和灭火器材使用的培训,做到人人会用灭火器。

八、各部门对老化的电线和用电器及时更换、消灭火灾隐患。

九、宿舍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宿舍乱接电源的管理,教育学生并采取果断措施对违规者坚决制止,防止引发火灾。

十、能源中心要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天然气泄漏引起火灾。

十一、饮食中心要严格对抽油烟道进行定期清洗,以防燃火。

十二、饮食中心操作间明火要严加防范,可燃物一定要远离火源,以免引起火灾。

十三、饮食中心要对操作员进行特别的防火培训,油加温时操作员要控制油温并不得离开现场,以免油火引起火灾。

十四、各部门的重要部位、值班室和零散临时工住宿点严禁使用电炉或其他火源,防止火灾发生。

十五、各部门对临时工的集中居住区,要加强防火管理,严防各种用电器引发火灾。农民工宿舍要设立宿舍防火安全员。还应建立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防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事故工作负总责。

三、各部门负责人要层层签定防事故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防事故的措施和责任。

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和每个人的防事故职责。

五、各部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防事故安全教育,提高防事故意识,做到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人人有责。

六、总公司办公室要做好公文处理、会议安排、对外联络、网络安全、工作督办等方面的正常运行,避免各类管理工作事故的发生。

七、总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财务正常运行,做到收支清晰、规范、手续健全,各类财务帐表保管安全,财务运行保密,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行。

八.培训中心加强对所属经营户的全面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事故预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通讯服务部要确保学校通信正常,严防通信中断事故的发生,值班人员要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不遗误通信内容。要做好维修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十、饮食服务中心要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在工作中严格各项操作各项规程办事,严防各类人身伤亡和各种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一、交通运输中心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确保车辆、乘客和行人的安全。各路班车的营运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运行。教练员勿骄勿躁,严谨教学,耐心仔细,要求用普通话教学,文明用语,严防贻误工作,造成责任事故。

十二、能源中心要加强水、电、暖供应安全和保障,确保正常不得随意停止水、电、暖供应。供电局停电要实现发出通知,避免停电责任事故的发生。要教育职工对供电设备和电工业务的操作按规定程序办,确保电工人身安全。

十三、宾馆要全面做好防事故工作,确保工作人员、住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四、幼儿园要做好幼儿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幼儿在教室和活动场地摔伤致残。严防幼儿食物中毒。

十五、工程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人身意外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管理办法,杜绝各类施工质量事故。

十六、校园管理部要加强对职工的管理,确保教室的使用不发生责任事故,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对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出现人身伤残事故。对重要活动、大型会场的布臵等不要出现责任事故。

十七、宿舍管理中心要加强宿舍管理,采取措施,严防学生在公寓聚合斗殴。加强检查,对学生私自接电要坚决制止,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探讨公寓学生财产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遏制丢失事件的发生。要做好学生浴室和开水供应的管理工作,严防学生烫伤、摔伤等事故的发生。

十八、各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管理,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不能讲车辆随意借给无证人员使用,以免出现事故。车辆使用人员要注意行车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后勤服务总公司预防盗窃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后勤服务总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防盗第一责任人,对防盗工作负总责。

三、各部门负责人要和本部门财产管理者,如现金保管员、各种物资仓库保管员、节假日值班员、夜间值班员、各类财产使用者签定防盗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曹禅保管的具体责任,被盗赔偿责任和责任追究内容。

四、各部门要建立完整、具体、切实可行的防盗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和每个人的具体防盗岗位职责。

五、各部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盗安全教育,提高防盗意识,做到防盗安全人人有责。

六、各部门夜间不得在办公场合和工作场所存放公有现金。有财务业务的部门或现金周转金使用人员,不得将现金随意放入办公场所或夜间存放在办公室内。财务部的现金保管严格按财务有关规定办。

七、各部门的财务办公场所、各类物资保管库房和各类人员的办公室要加门窗防护设施,确保防盗。

八、各部门工作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不安全隐患,并锁好门窗。

九、各部门要建立防盗值班制度,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设立夜间或节假日或班后的值班。

十、各部门值班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十一、各部门重要场所和重要部位严禁陌生人进入,并做好来访管理工作。

十二、各部门不得将底子不清的临时工安排到重要岗位值班。

十三、正式职工不得私自请临时工代为值班。

十四、严防值班人员里应外合实施财产盗窃。

十五、各部门要严格财产管理,建立财产明细表,定期进行财产核对,严防集体财产流失。

十六、各部门对外购物品严格按照财产规定办理入库登记和固定资产手续。

十七、各部门对确需报废物品,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十八、各部门对某些重要部门如确需要,可安装电子监视设备实施监控。

十九、出现被盗情况,要及时向后勤集团报告,并和公安部门联系,配合做好破案工作。

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二条 校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

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非专用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等不符合专用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且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校车必须放臵统一标准的校车标牌,标牌的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准载人数、照管老师等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三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校车维护保养,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台账。

第五条 区县教委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校车驾驶人集中安全学习时间。由区县教委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商请公安、安监、运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一起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 值班校长、园长必须每天对校车出入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上网查询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凡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未消除、违法积分满6分的,必须调整下车,并做好相关登记台帐。学校、幼儿园强迫或放任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七条 随车照管老师每次跟车必须清点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超速、超员、乱停靠上下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凡不履行制止、报告、监督和纠正职责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当事照管老师。

第八条 严禁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照管老师未到位的校车上路行驶。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自备车驾驶人员,必须立即与租用车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

本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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