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中国宪政(杜钢建)_儒家思想与中国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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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儒家思想与中国宪政(演讲提纲)
在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提纲
湖南大学法学院杜钢建
金风玉露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我愿意用这句话来展示中国人权与宪政建设的远景。中国人权与宪政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21世纪的中国文化
“21世纪的中国文化:人权理念的普及与仁爱精神的光复”,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绿叶》2010年第1-2期(总第140期)。
一、中国古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古人提出的一些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古人提出的“宪”,“宪法”,“宪章”,“宪纲”,“宪令”,“宪则”,“宪度”,“宪禁”,“宪典”, “宪理”,“常宪”,“成宪”,“遗宪”, “执宪”,“行宪”,“枉宪”,“违宪”,“司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还有待于今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其中有些概念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宪政理论研究现状的突破和宪政制度的完善。
古人提出的宪法概念涵盖以下几方面问题。1统邦国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古人将宪法视为安邦治国的根本大法。建国治邦必须“稽古宪章,大厘制度”。“明宪直法”实立国安邦之首要措施。“明宪法”被古人视为建立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宪法既明,“顺其宪则”,“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矣。” 宪法是国家合法性的基本标志,所谓“先王之国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宪法之所以被古人视为大法大制,在于它能实现国家的“一体之治”,所谓“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也。
2治朝政
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古人相当重视宪法规范朝政的重要作用。宪法首先是用来治官治政的。古人主张上至皇帝下至百官,”拘迫国宪,上行下不敢逆。“ 宪官(宪司宪台)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官吏遵守宪法,承化政风。历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均包括涉及有关朝廷朝政的机构设置,职能职权,工作程序,礼仪规范,监督制衡等。宪法被视为最高当权者必须遵守的”国之宪章“,所谓”思所以正本清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3彰善恶
宪法与赏罚的关系。古人认为宪法的重要功能还在于赏善罚恶,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通过宪法的规定,人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宪法所规定的通常是大善大恶的标准。何谓宪法所赏之善?何谓宪法所罚之恶?纵观历代宪理宪则,仁政爱民是谓善,专政暴民是谓恶。合理设权,各司其职,上下监临是谓善;权力不受制约,”专制朝政“是谓恶。规制有度,”缓法宽租“,劝民务业,不夺民利是谓善;规制无度,政繁法苛,恣纵贪官,侵夺民利是谓恶,等等。
4直法律
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古人将宪法视为大礼大法。哪些礼可以视为宪,哪些法可以视为宪,这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尽管宪法也是法律的一种,但宪章宪纲宪则等在重要性上是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当宪台宪司在执宪司宪时,会根据>否定或拒绝不当法令,以便明宪直法。
中国古代宪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宪法的特点是基本上属于不成文宪法, 但又有成文宪法的某些特征,且不断向成文宪法过渡。在明太祖以前,历代宪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表现形式,即不是由一部完整的成文宪典来表达的。宪法规范分散在皇室典范,宫廷刑禁,朝廷礼制,钦定台规,先祖遗训,朝政判例,钦定会典等法典法律令例中。先秦时期,管子的成文宪法思想是相当明确的。管子主张过”布宪“,并对布宪程序有明确要求。各级官吏均须”受宪“和”习宪“。在受宪过程中如有擅自删改宪法内容,经”考宪“而有不合于”宪籍“的,罪死无赦。古代宪法传统注重”先王成宪“,所谓”宪章文武“,”监成宪,论治道“,率由旧章。
宪法性法律 除了宪法惯例判例以外,各朝代还制定了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宪法规范。汉代曾对宪章给予相当重视。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就是宪法性法律。汉时曾”蠲正宪法六千余事。“后汉将御史府改为”宪台“。唐时也曾将御史台改为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承曰司宪大夫。后周将御史台改为”司宪“。汉唐宋时期,宪章宪纲意识一度有所增强。明初洪武四年五月,太祖亲加删定刊布>四十条。洪武六年四月,监察御史答禄与权奏请重刊,颁之有司。宣宗时再令御史台考订旧文而申明之,增损为>三十四条。明代颁行>的举措显然已向成文宪法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其中的内容仍嫌庞杂,且与现代宪法典的规范性要求有距离。
二、仁义礼智信与宪理宪则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儒家宪政主义一直主张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保障自由人权的宪政体制。何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政府遵守良宪的政治状态。具体说来宪政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明宪直法与司宪督政。时人多讲依法行政,而不问法律自身的善恶,更对宪法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试问法律如果乱用审批,滥设暴刑,随意侵害经济自由和人身权利,大肆违反宪法和国际公约,如此只讲依法行政,岂非陷民于法网?如此欲求政府清明廉洁,何异于缘木求鱼?依法治国,首在依宪。
儒家宪政主义所主张的明宪直法就是依人权修宪法,依良宪定法律。明宪直法强调要使宪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使法律符合良好宪法的规定。明宪直法的主要内容是据宪理制宪则,依宪法定法律。
宪理是宪法的根本理念。宪理若不明,宪则无由而出。明宪法先要明宪理。儒家所讲的宪理有五个基本观点:一是仁宪观;二是义宪观;三是礼宪观;四是智宪观;五是信宪观。中国思想界伸向传统文化的“橄榄枝”如果说,五四运动时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新兴反传统力量,在与保守主义者的交锋中以大获全胜告终的话,那么在21世纪的今天,新兴的思潮则对传统文化有了更多的亲和态度。20世纪是中国传统文化消逝最快的一个世纪。以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为先声,作为中华文明表征的儒教文明,在整整一个世纪内受到了持久的打击。1966年展开的“破四旧”活动,将这种打击发挥到了极致。及至上世纪80年代,中国与西方的巨大现实反差,刺激了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西学东渐”渐成风流。在此一时期的知识分子眼中,中国之所以落后,很大程度上肇因于顽固的“传统”。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仍旧继续了其受批判的命运。变化发生在90年代初。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淡出,学术突显”,“国学热”适时产生。
进入21世纪之后,主动向传统思想伸出橄榄枝者更是络绎不绝。时常参与政策制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最近提出了“儒家宪政主义”——“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的概念。
仁宪观
仁宪观是宪理的第一个观点。仁宪观重在强调宪法乃保障自由人权之大制大法。宪法必须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仁爱精神。宪仁则国仁;国仁则政仁;政仁则人权可保,民生有望。宪法不仁不可以为宪。宪法不仁则国政必乱;国政乱则人权不保,民生无望。仁宪观主张宪法要充分体现基本人权体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仁爱平等权,良心表现权,安身立命权,参与治平权,生活保障权,和平抵抗权,赔偿补偿权等七大权利领域。仁爱平等权包括人格尊严,个人尊重,平等权利,施爱权和被爱权等。良心表现权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信息通讯自由,学术自由,教育权利等。安身立命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国自由,生命权利,免除恐惧的权利及私生活权利等。参与治平权包括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任职权,投票权,公决权,请愿权,建议权,罢免权,自治权,自决权,听证权等。生活保障权包括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环境权,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等。和平抵抗权包括良心拒绝权,公民不服从权,和平权利,抵制权等。赔偿补偿权包括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等。宪法不仅应当充分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而且需要构架能够切实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政府体制。以人权限国权,以民权限政权,这是仁宪观的基本立场。
义宪观 义宪观是宪理的第二个观点。义宪观重在强调宪法乃民之公制。宪法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精神。宪法不公,则国必不公;国不公则政不公;政不公则民遭殃。
国民的奇耻大辱莫过于宪法不公。宪法不公之国易为乱国;宪法不公之政易为暴政。儒家一向倡导正人君子暴政不入,乱国不居。为官不事暴政之君,为人不作乱国之民。身不由己已临暴政已据乱国者,自当倡修义宪,以去*。暴政因宪法不公而生;乱国因宪法不公而起。暴政乱国之民惊恐万状,朝不保夕,苦不堪言,乃天下之莫大悲哀。
修义宪于国于政于民实为第一要务。宪理的义宪观强调宪法不能是一党一派之宪法。宪法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不能在宪法中强制全体国民遵守任何一党一派之主张。更不能将任何一党一派之法律地位在宪法上永固化。
宪理的义宪观要求宪法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四公宪则。据宪理制宪则需要将这四项基本宪则在宪法上具体化。四公宪则既涉及宪法的实体内容,更涉及宪法的程序内容。四公宪则中公定最为重要。公定的内容之一在于要求国家大事政府要务乃至宪法本身须经全民公定和公民参议。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宪则集中体现的是国民主权原则。义宪观将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在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程序上。
礼宪观
礼宪观是宪理的第三个观点。礼宪观强调,礼作为基本价值观念,依然是现代社会宪政建设所不可缺少的。礼重节制,特别是对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的节制。礼宪观主张探讨和加强制约政府行为的有效机制。官不知礼,政不能正。政府权力的界限是礼之所在。政党权力的界限也是礼之所在。立法府对行政府的制约,司宪府和司法府对立法府和行政府的制约,反对党对执政党的制约等都属于礼的重要范畴。节政以礼,除了要重视成文宪法规则外,还需要重视不成文宪法规则,宪法惯例,司宪判决,传统习俗等。
礼宪观注重政府组织规则,议事规则,运作程序等。礼的基本作用在于制分定分。就政府间关系和官吏间关系而言,明礼方能知政。就民与官的关系而言,人权是国权政权官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此为大礼大分。礼主和顺。国权不侵人权,官权不犯民权,这是保证和顺的关键。
智宪观
智宪观是宪理的第四个观点。智宪观重在强调宪法的合理性。宪法要合理地分配基本权利义务,要合理地安排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合理则制顺政通。违理则制乱政坏。智宪观还要求重视宪法结构的合理性,宪法规范的合理性,宪法体系的合理性等问题。
信宪观
信宪观是宪理的第五个观点。信主忠诚,要求忠诚于宪法,保卫人权。信宪观重在强调宪法的制定和执行要忠诚于人权保障原则,严防政府侵害人权。此外,信宪观还强调要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执政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政府行为和执政党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制裁。在市场经济中要讲信,在宪政中更要讲信。信如四时是司宪督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仁义礼智信
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原则要求兴人权,立公正,通和顺,符合理,树忠诚。中国在21世纪的宪政建设需要坚持儒家宪理的上述五大基本观点,充分发挥宪法对政府行为和执政党行为的制约作用。
保民为仁兮,人权是重;刚直为义兮,责任是同。中和属礼兮,敬畏生命;明法睿智兮,审议理明。守诚厚德兮,规则是拘;执法公允兮,信如四时;性情尽意兮,宽容以矩。参赞天地兮,人亦大豪;君子大心兮,则天而道。天道阴阳兮,地道柔刚,立人之道兮,仁义崇尚。万物勃发兮,缘于多元;存分和异兮,生处涌泉。己立立人兮,己达达人;治平议政兮,直言格正。绳愆纠谬兮,虽凌势而无愧;卓然不挠兮,虽九死而不悔。生若浮兮死若休;志未衰兮情已愁。士不屈心抑志兮,官自耿介不随。学不徒慕私利兮,民亦何惧淫威。
三、儒家思想与日本圣德太子宪法
日本圣德太子(574.2.7—621.3.20)的宗教法思想与湖南的渊源很深。中日佛教界均认为圣德太子的前身在南岳衡山修行,而其前身是南岳衡山的惠思大和尚。圣德太子两度遣小野妹子等赴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赴南岳衡山取《法华经》。曾经在中国求法的百济僧慧慈595年(推古3年)自高句丽渡日,圣德太子向他拜师。
小野妹子南岳衡山
小野妹子赴南岳衡山取《法华经》
圣德太子于推古十一年即公元603年颁布《冠位十二阶》。推古十二年即公元604年,“始用历日”无疑是奉中国正朔之标志。同年,圣德太子肇作《宪法十七条》。圣德太子606年释讲《胜鬘经》和《法华经》,整顿法制、演讲佛经均需大量参考书籍,此时感叹“国家书籍未多”而派遣小野妹子赴隋求书。在608年9月—609年9月间小野妹子赴中国购书并赴南岳衡山求得《法华经》。圣德太子注《法华义疏》是615年。遣隋使回国后,圣德太子利用携归的书籍,先后撰写了《胜鬘经义疏》1卷(611年)、《维摩经义疏》3卷(613年)、《法华义疏》4卷(615年)。《善邻国宝记》卷上、推古天皇纪中所引《经籍后传记》记载:“以小治田朝十二年岁次甲子正月朔,始用历日。是时国家书籍未多,爰遣小野朝臣因高于隋国,买求书籍,兼聘隋天子。” 遣使目的据日本史籍《扶桑略记》记载,推古十五年(607)七月三日,圣德太子遣小野妹子等赴隋之际,嘱托小野妹子携归先世持诵的《法华经》。(《扶桑略记》推古十五年秋七月条。)[1] 《日本书纪》推古天皇十六年(隋大业四年,608年)九月条载:“唐客裴世清罢归。则复以小野妹子臣为大使,吉士雄成为小使,(鞍作)福利为通事,副于唐客而遣之。„„是时,遣于唐国学生倭汉直福因、奈罗译语惠明、高向汉人玄理、新汉人大、学问僧新汉人日文、南渊汉人请安、志贺汉人惠隐、新汉人广济等并八人也。”[1]国史大系本,经济杂志社,明治三十九年四月三版,第500页。
随鉴真赴日的唐僧思托所撰《延历僧录·上宫皇太子菩萨传》称“取先世持诵《法华经》七卷”。
中国正史《宋史·日本传》亦云“求《法华经》”
花山信胜博士注意到遣使在讲经翌年,推测“圣德太子为了把讲经草稿整理成《义疏》,不再通过朝鲜半岛,直接遣使入隋求取参考书及纸、笔、砚、墨等”。
先身修行汉土
据1318年成书的《圣德太子传历》推古十五年(607年)条载:夏五月,太子奏曰:“臣之先身修行汉土,所持之经,今在衡山。望遣使乎将来比较所误之本。”„„秋七月,妹子等遣于隋,太子命妹子曰:“隋赤县之南,江南道中有衡州,州中有衡山,是南岳也。山中有般若台,登自南溪下,入滋松中三四许里,门临谷口,吾昔同法皆已迁化,唯有三躯,汝宜以此法衣称吾名赠之。复吾昔身住其台时所持《法华经》复为一卷,乞受将来。”
妹子到彼,问彼土人,遂届衡山。如太子命,入自南溪下,比到门侧,有一沙弥在门之内,唱云:“念禅法师使人到来。”有一老僧策杖而出,又有二老僧相续而出,相顾含欢。妹子三拜,言语不通,书地通意,各赠法衣。老僧书地曰:“念禅法师于彼何号?”妹子答曰:“我本朝和国也,在东海中,相去三年行矣。今有圣德太子,无念禅法师,崇尊佛道,流通妙义,自说诸经,兼制义疏。承其令旨,取昔所持复《法华经》一卷,余无异事。”老僧等大欢,命沙门取之,须臾取经,纳一漆箧而来。老僧欢而赠之《法华经》。
天皇御书
在日本佛教界和朝廷上下也都认为圣德太子是慧思转世。日本传灯法师位光定撰《传述一心文卷》记载,冷然太上天皇御书钟铭文云:“惟天长九年。发向法隆寺。讲一乘经。述天台义。披延历寺有慧思大师传文师德。相大义味。彼寺镜慧禅师授岳大师影。看师影寻传文。为留师迹。图大师等影大延历寺。后学诸贤。律宗丰安大僧都。图南岳大师等影。以奉在招提寺持堂。朝夕之勤。顶礼师影。知师恩信彼德。自性清净心。随缘心深义。发自思大师流。大日本国圣德太子。生在皇家。思大师垂迹。在皇太子宫。作法花疏。亦法华经讲冈本寺。从尔之后来佛法久。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知思之孝。报恩之行。流鸟国。谨举大师影铭文。[1] [1]題南岳慧思大師影。弟子傳燈法師位光定蓋聞。三辰著蒙于天。神通資生。萬物動形于地。於是是七代之賢。出於南岳。初依之位。顯於大唐。利生之德。來於日本。妙法之經。講於大唐。一乘之疏。製於和國。三寶之名。傳於此間。謹案。景雲元年三月。天皇巡行諸寺。從駕聖德太子寺。一首字云。隋代。南岳衡山。有思禪師。常願言。我沒后必生東國。流轉佛道。其后日本國。有聖德太子。生而聽慧。時遺小野妹子。躬隋天子。即太子教妹子曰。向於某處。取我法花經并錫杖缽來。妹子奉教。尋訪將業。時人皆云。太子者是思禪師之后身。者於是歸依之者。盡發菩提。迴向之人。登常名果。開示悟入佛之知見。尋求人。解三平等妙法。一乘三學。繼吾山家。四生。因茲度脫苦海。火宅之高車。錯河之大筏。昔聞不見。今見不聞。心后未恩。意馬難調。遠期龍花。近為佛因。長圖之也。永銘之也。不任歸心。上八韻作。其時日本第五十三葉。天長之十癸丑之歲五月十四日庚子日。詩曰。日本來禪影。西唐在實形。真容行寶剎。化體人吾聽聽。智顗眾身左。僧照親右亭。陳朝聞大喜。帝釋列香庭。信者三千有。賢人四者成。中踏紅花裹。神遊妙典經。道傳空閑寺。宗流法界生龍華看面色。叡岳禮尊靈題聖德皇太子古跡。
宪法十七条
圣德太子以儒家思想为主兼揉佛家思想肇作日本最早的宪法,即《宪法十七条》。
一、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笃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极宗。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则何以直枉?
三、承诏必谨。则君天之,则臣地之。天覆地转,四时顺行,万气得通。地欲覆天,则致坏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诏必慎,不谨自败。
四、群卿百僚,以礼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君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则国家自治。
五、绝餮弃欲,明辨诉讼。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便有财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讼,似水投石。是以,贫民不知其所由,臣道亦于焉阙。
六、劝善惩恶,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贞于君,无仁慈于民,是大乱之本也.七、人各有任,掌宜不滥。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奸者在官,祸乱则繁。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群卿百僚,早朝晏退。公事靡盬,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信是义本,每事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
十、绝忿弃瞋,不怒人违。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镮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
十一、明察功过,赏罚必当。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十
二、国司、国造,勿敛百姓。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
三、诸任官者,同知职掌。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防公务。
十四、群臣百僚,无有嫉妬。我既嫉人,人亦妬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妬。是以,五百之后,乃令遇贤,千载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
五、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恨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恨起则违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睦,其亦是情欤。
十六、使民以时,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间,可以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
七、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小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则辞得理矣。
学以成仁
学以成仁兮,日精于勤;修身蓄志兮,岁不我与。立大心兮树大志,成大业兮为大事。观风云之流变兮,惊雷电而横天;伫沧海之波涛兮,叹洪音而震空。感忧心而愤懑兮,路千重之阻障;恨知音而难遇兮,山万里之激飏。顾乾坤之四围兮,独壮心而零落;思宇宙之三界兮,怅寂寥而无言。尽日夜之遥思兮,宵不寐而月悬;望故园之寒星兮,道无尽而渺远。悲野色于天暮兮,哀秋叶之将萎;吟黄花于漫坡兮,咏行云之去来。何踌躇以候霁兮,净晴光于韩江;吁长啸以舒郁兮,登巅亭于礐石。
四、宪政规制改革
民主在中国的本土资源
王思睿何家栋
进入1990年代后,大陆的一些中年学者在对“政治儒学”进行思想资源发掘和“创造性转化”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中的佼佼者有杜钢建、邓小军和蒋庆等。
杜钢建撰写了一系列阐发儒家政治思想的论文,后结集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杜钢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网络版目录载“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站)按照他本人的说法,该书“旨在传承儒学思想精华,使之转化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宪政理论。儒家的仁学思想可以概括为仁道、义道、恕道和政道四道。这四道体现出内圣外王的全新主张。由此四道开出的新仁学可以概括为人权、抵抗、宽容和宪政八字。上升为理论原则讲,也就是人权主义、抵抗主义、宽容主义和新宪政主义这四大主义。”(杜钢建:《〈论语〉四道与新仁学四主义》,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他指出:儒家的许多思想主张可以转化为现代宪政理论。儒家主张和而不同,反对党同伐异;这些思想在本质上有利于克服专政主义,发展民主政治。儒家提倡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主张举贤人不受阶级等级限制,人人平等;此种思想同现代选举制度相结合,有利于发展代议制度。儒家提倡“以民为监”,“国人皆曰”;这些有利于发展民主监督制度,设置民主程序。儒家赞成司杀者杀,反对代司杀者杀;这有利于提倡司法独立。儒家认为管理政事,应各有所司,不可越厨;这可以转换成分权制衡思想。儒家赞成发宪布令,认为宪是有关国家根本大制之法;这可以转换成宪法观念和宪制思想。儒家主张科举任官;这有利于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保证行政官员的质量。儒家倡导公议清议,名儒主之,百姓当任;此种郡县公议制度可以发展成为地方议会制度。儒家赞成周代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共和制度;这可以转换成联邦共和制思想。儒家反对“非法之法”,主张评议法律,废除恶法,创制“天下之法”;这有利于发展针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制度。“将儒家这些与现代宪政理论相符相通相合相关的思想主张转换成易为现代人接受的理论形式,这是大陆新儒家面临的根本任务。”(杜钢建:《新儒家在大陆的发展前景》,载《当代学术信息》,1995年第3期)
(一)什么是宪政
1.百年宪政追求的提出 清末宪政改革 民国宪政运动 新民主主义理论 无产阶级专政运动 改革开放以来宪政的提出
人权为本自由为本
以人为本的理论突破;以谁为本? 人—人性—人的尊严--阶级性
以人为本的法学意义;人权体系;
精神自由:思想信仰自由、良心自由、表达出版自由:主张的自由(赞成与反对)要求服务的自由:生存权社会权受教育权 参政权:选举权、国家政府的责任
宪政的理解 八个字:“依宪治政,司宪督政”。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分权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目标的政治体制。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宪政主义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人权思想。
(二)为什么要推进宪政
理论反思:民主压倒自由的危险 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 忽视自由的民主理论的实践结果 胡适的失望与孙中山的革命党幻想 从反右到*
集体本位的思想路线:从梁启超到毛泽东 个人本位的思想路线:从严复到胡适 中间路线:马叙伦
警惕国家主义
一旦将国权主义看重于民权主义或人权主义,任何天才的思想家都要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或丧失理论的创造性,或窒息本应放大的思想之光,甚至会从民主走向专制、从倡言自由人权走向压制和特权。
梁启超等人由放论民权而兴,由倾向国权而终
法制领域国家主义的背后实质是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系统利益和官员的私利在作祟。“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主义,社会至上主义,就是人民至上、人权至上。社会主义不是与资本主义对立的。社会主义是和国家主义相对立的,国家主义就是国家至上,以权力为本位。
从专政到宪政
1992年文章的标题
从反对讲法律平等到赞成法律平等 从“刀制”到“水治”----法制与法治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
从抵制“人权”概念到“人权”概念入宪 从“法治国家”到“宪政国家” 加入东盟后的发展机遇 《关键是转变观念》
2010-08-1708:07:00 来源:湖南日报
“杜钢建先生以东盟一体化的世界视野看待“两型社会”建设新机遇,这些都是新观念的具体体现。我们期待新观念不断催生出新气象,带来新发展。”
两型新机遇东盟一体化
当前,对于湖南来说,“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新机遇就是东盟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中国加入东盟以来,东盟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2015年将建成经济、政治、安全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中国——东盟自贸区启动后,中国与东盟十国相互开放市场,双方在贸易、投资、旅游等各领域的合作都将大幅度增长。东盟有望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面对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的快速发展,湖南作为邻近东盟的省份,应当紧跟东盟一体化进程,大力促进湖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湖南与东盟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方面、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和发展第三产业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合作空间,我们应紧紧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历史性机遇,积极拓展和深化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湖南日报2010年8月17日星期二
东盟宪政原则
TheASEANCHARTER ARTICLE2PRINCIPLES Adherencetotheruleoflaw,goodgovernance,theprinciplesofdemocracy and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法治、善政、民主、宪政 中国宪政特点 宪法意识 人大意识
政党意识
加强宪政建设切实保障人权
进行宪政改革是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公民权利的意义在政府签署国际人权公约以后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过去大家不知道政府权力的底线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变成了政府的特许权。
公民基本权利要求
现行户籍制度严重防碍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
北京针对外地人设置的就业行业性限制从1999年的5个增加到8个,职业性限制从1999年的34个增加到103个。
依附于户籍制度的教育制度也在不断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至于地方办大学难、民办大学受歧视等问题比比皆是。
过去20多年,政府行为导致个体经济的发展几起几落。政府滥行规制权力任意侵害企业自主权和经营权的现象随处可见。
构建宪政框架下的和谐社会 高压下的和谐不是真和谐 宪政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不和谐的关键问题:
如何规范政党行为和政府行为
宪政改革政治意义
为什么大家关心宪政话题呢?因为宪政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从而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现行政治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其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党政不分、缺乏民主和权力制约等。这些问题又集中表现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官本位。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有了官位,就什么东西都有了。要克服这种官本位的体制弊端,就必须进行宪政改革,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政建设。
加强规制改革 中国加入WTO,就需要按照WTO的要求来进行改革。比如WTO要求实现四大自由要求:人才自由(很重要内容是人的迁徙自由)、资金自由、货物自由和服务自由。这也对宪政改革提出了要求,这就需要加强规制改革。
“规制”是政府利用规则来限制自由的简称。近20年来,规制改革是西方的热点,放松规制才能实现自由。
入世启动审批改革
“乘彼危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连。既见复关,载笑载言。”——《诗经/卫风》
“式微,式微。胡不归?”——《诗经/邶风》 缺乏规制理论指导 规制理论的产生
“规制”一次的来源。“规制各殊”(《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八)。“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3)
中国传统文化与自由:王建、韩愈、柳宗元、杜牧;
规制与自由的关系 务莫急于仁民
民为邦本兮,务莫急于仁民;法度国政兮,功莫成于护法。法律生于正义兮,正义生于众适;众适源于自由兮,自由合于人心。自由人权兮,实乃法之本;通于本者兮,自不惑于末。任力违真兮,惊魂伤和;扰民危生兮,太平岂得。贪权好取兮,滥施规制;法苛刑急兮,囹圄冤滥。不禁而止兮,千年难得神化之治;不言而识兮,百岁不遇圣贤之智。
五、宪政民主行政改革
宪政是指一个国家宪法在各地得以良好运行的政治状态。一国宪法需要通过各级地方各种宪章的制定和实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运行起来。离开地方宪章的制定和实施,宪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难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的运行。
法治湖南是宪政发展里程碑 法治湖南是宪政发展的里程碑
法治湖南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地方法治和宪政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法治湖南之前,已经出现了法治江苏、法治湖北等各地方法治的提法,并相应地出台了各种地方法治纲要。无论是法治省纲要,还是法治市纲要,在性质上都可以说是地方宪章。在法治社会,除了国家的宪法以外,各级地方共同体都应当有相应的地方宪章。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各级省州、市县、乡镇等都有自己的地方宪章。
法治地方纲要意义
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中,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地方宪章也以《法治地方纲要》等形式不断涌现。地方各级宪章的形成是宪政法治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由于宪政理论和宪政意识的不发达,各地在制定地方法治纲要时往往不能主动地按照地方宪章的要求去思考法治地方纲要的性质、意义、原则、结构和内容等问题。
从纲要到宪章
湖南在近代以来一直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开风气之地。社会主义宪政法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党的十八大以后的中国将是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的大发展时期。因此,在构建法治湖南思路和制定法治湖南纲要时,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总结各地法治纲要的经验和教训,大胆制定既符合湖南在宪政法治发展中的实践探索,又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历史要求的《法治湖南宪章》。虽然法治地方纲要也能起到法治地方宪章的作用,但是《宪章》比《纲要》更具有深刻含义。
法治湖南宪章树立人大权威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继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进一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人民代表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代表能够真正发挥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职能,从而保证人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切实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发挥宪法监督职能,确保宪法能够得到党和国家机关的一体遵循。
改善党的执政方式
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切实将执政党的决策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要在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
强化人大作用
宪政是民主的必然要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民主本来就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织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体现为: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迫切需要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原则及具体规范的落实。
保障人大充分行使职权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为此,除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地方党委与人大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之外,还需在保障人大依法充分行使职权
提高对人大的认识,加强宪法和人大制度的宣传教育,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统一人们对人大的认识。完善人大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等权力的程序规定,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大力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强化人大监督的刚性。> 三合一的改革
在过去30年,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基本上可以从改革的重点任务和内容方面分为四大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1992年,机构改革为主的阶段。该阶段的几次行政改革是以机构改革为主,改革任务主要是解决机构臃肿、实现干部年轻化等问题。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年——1998年,体制改革为主的阶段。1993年全面开始市场经济改革之后行政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以体制转轨为主,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行政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2002年,该阶段的行政改革主要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目的是要建立适应人流、物流、资金流和服务流的自由流动所需要的服务型政府。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2008年。该阶段的行政改革主要是2003年全国两会之后机构改革、体制转轨和职能转变实现“三合一”的改革。从机构改革、体制转轨和职能转变到实现“三合一”的改革,广东一直在这30年改革中发挥着拓荒者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进入了走向第二个“三合一”的新时期。这就是大部门制改革、行政三分制改革和审议制改革。大部门制改革是机构改革的深化;行政三分制改革是体制改革的深化;审议制改革是职能转变的深化。今后能够用多长时间分别完成大部门制改革、行政三分制改革和审议制改革并最终实现这三大改革的合成,取决于决策者对改革的计划和步骤的安排以及改革所将面临的机遇和条件。
人生苦短
人生苦短兮酒难醉,千秋功业兮几度遂。圣贤寂寞兮古留诗,豪杰坛坎兮何足畏。惜时耕耘兮平野阔,攀擎红日兮海翻天。不空此生兮勇闯世;待到彼岸兮再欢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