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报账办法(征求意见稿)_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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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五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批复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部门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报账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所有项目工程(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大宗物资材料)财政资金的报账和资金的核算;负责根据项目扩初设计,审查项目工程预算,并在项目完工后,审查项目工程决算、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七条

县级农发办应根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职责及业务工作量,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担任农业综合开发会计,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工作。

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各地财政局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上级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和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第九条

县级农发办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报账结算和资金拨付,不得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完工结算后,除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款应全部拨付,杜绝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行为。工程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程施工方、物资供应方、服务提供方,并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批复文件以后,县级农发办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标准及时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州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审批。20个水稻生产重点县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农发办审查批复,其他项目县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查批复。县级农发办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进行财政资金报账。省、市农发办在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之前要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把好项目设计阶段的概算关。扩初设计报告一经上级农发办批复,县级农发办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或调整。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确需对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内的项目工程变更或调整的,由县级农发办向省、市农发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市农发办核实批复后,县级农发办方能按照变更或调整后的文件批复的项目工程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财政资金报账依据。

对不符合计划的报账支出,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农发办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对照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假发票、不规范发票和白条

报账,对不符合规定和超出计划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县级农发办应当保持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的完整性,所有涉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的原始凭证及银行单据(或加盖国库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都应保存在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账中。

土地治理项目完成后,须由国家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进行审计,并编制工程造价确认表,加强资金报账管理。同样,产业化项目完成后,也须对产业化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加强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报账严格按照年度实行工期管理制度。每一个项目年度的报账截止期限为次年的7月30日。在报账期限内,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三章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承包单位在全部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承包单位可按要求申请预付工程款,经审批后,县级农发办可向工程施工单位预付承包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30%工程款。若工程施工达到70%以上,经检查确认后可再预付20%的工程款,累计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50%。

承包工程完工,经县级农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应该对承包工程款进行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工程价款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一年后再验收清算。

第十四条 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应统一由县级农发办配合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供应,集中采购材料的资金实行直达供应商的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几项费用及资金的管理

1、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农发部门可以少安排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费。

省集中的科技推广费实行由科技推广依托单位负责实施,省农发办审核确定报销金额,资金由省农发办拨付到科技推广所在地的项目县,科技推广依托单位到项目县报账的办法。省集中的科技推广项目在开始实施时预拨30%至50%的工程款,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毕再按审核数扣除预拨数拨付剩余资金。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措施的报账管理可参照省集中的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执行,资金可直达科技推广依托单位,科技推广依托单位开具合法的收款收据。

2、项目管理费:土地治理项目应按照项目资金总额和

规定的分档比例提取;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按照建筑及安装工程资金额3%的比例提取;产业化项目财政部门不提取管理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项目管理费”明细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到位的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3、工程监理费:由省农发办按各地土地治理资金总额的2%统一提取,各项目县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资金年度投资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监理工作完毕,由监理工程所在地项目县提供监理费报账依据,经市州农发办审查后,报省农发办审定。监理资金由省农发办拨到各项目县,监理单位到监理工程所在地项目县报账。监理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须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一年后再验收清算。

4、工程管护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工程管护费”明细科目核算。工程管护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臵等,不得用于购臵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管护经费由农发工程管护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发办审查批准,按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支付资金和报账。

5、工程设计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一般设计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主要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产业化项目设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列支。

6、工程预决算审计费: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7、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的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施完成,办理竣工决算后如有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增加工程建设项目,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农发部门审批;结余资金不继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应及时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账户。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预拨工程款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以下附件:

1、预付工程款审批表;

2、收款单位合法的收款收据;

3、承包合同书(原件);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报账时必须有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

2、合法和签字齐全的工程款税务发票;

3、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表;

5、工程监理表;

6、工程竣工验收表;

7、工程造价确认表(审计机构提供);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报账时,必须有以下附件:

1、县级农发办主任签字的用于项目建设当年的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需附培训计划)、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支出的各种合法的原始票证;

2、需要发生项目管理费的报告;

第十九条

科技措施中发放给个人的各种物资及资金,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及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二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编制工程决算汇总表。

第四章 产业化项目报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化财政补贴项目资金应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全部落实到位、项目实施过半的情况下,由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农发办审查核实后预付30%至50%的项目补贴资金,待全部工程完工后,经县农发办检查验收再拨付剩余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项目预付补贴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产业化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项目实施过半);

2、预付工程款审批表;

3、产业化项目单位合法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项目报账时,必须有以下附件:

1、产业化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

2、产业化项目报账清单;

3、产业化项目单位合法的收款收据;

4、产业化项目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号(原件留项目单位记账);

第五章 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资金报账的会计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县级农发办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臵会计账簿,进行报账会计核算。所有的项目资金必须按单个工程进行独立核算。

县级农发办报账资金通过“银行存款”、“在建工程”、“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预付工程款”、“农发资金支出”、“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完工项目结余”、“竣工工程”、“竣工工程基金”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核算

有关会计明细科目设臵:“在建工程”按照项目年度与项目名称合并设臵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臵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设臵四级明细科目。明细科目的设臵应与项目计划报表的建设内容一致。“竣工工程”、“农发资金支出” 按照项目年度与项目名称合并设臵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臵三级明细科目。

1、收到报账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年度——某级资金

2、预拨工程款时,借:预付工程款——年度、项目区——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3、农业措施、水利措施领用材料时,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 贷:材料

4、农业措施、水利措施报账时,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工程款)

5、农业措施、水利措施工程验收合格,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 贷:应付质量保证金——某施工队

6、农业措施、水利措施工程完工,尚欠工程款,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 贷:应付工程款——某施工队

7、监理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的核算: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监理费

——工程设计费

——工程预决算审计费 贷:银行存款

贷:应付质量保证金——某监理公司

8、农业措施、水利措施工程完工时,借:农发资金支出——年度、项目区——措施

贷: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

9、林业措施、科技措施报账时,借:农发资金支出——年度、项目区——措施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工程款)贷:应付质量保证金——某单位

10、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的核算,提取: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管理费 ——工程管护费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管理费

——工程管护费

使用: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管理费 ——工程管护费 贷:银行存款

11、项目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尚未交付使用时,借:竣工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 贷:竣工工程基金

12、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单位时,借:竣工工程基金

贷:竣工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

13、年终结转时

借: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贷:完工项目结余——年度、项目区

借:完工项目结余——年度、项目区

贷:农发资金支出——年度、项目区——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产业化项目的核算

1、预拨款时,借:预付工程款——年度、项目区——产业化项目单位 贷:银行存款

2、报账时,借:农发资金支出——产业化项目 贷:银行存款

第 六 章 部门项目报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报账管理,按项目性质分别参照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项目报账管理及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项目的资金核算。

第 七 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发办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县级报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县级报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附件,为报账时所需要使用的凭证,自本办法实施起,所有项目县报账中所涉及的上述凭证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的格式统一使用。

第三十三条

我省地方立项的项目财政资金报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起执行,省财政厅原制定的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报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

2、土地治理项目报账清单表

3、单项工程预、决算表

4、项目区决算汇总表

5、工程监理表

6、工程竣工验收表

7、物资补贴发放明细表

8、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表

9、工程造价确认表

10、产业化项目报账清单表

11、产业化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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