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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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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是司法的行政,是围绕司法活动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的统称。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改监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的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沪上“老娘舅”化解家庭邻里纠纷在上海滩久负盛名,“老娘舅”节目收视率之高令其它节目的制作团队羡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和解之”

从明年元旦起,城乡“老娘舅”从此拥有法律地位。上周六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国内首部《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的制度渊源来自中国古代“止讼息争”的传统做法,是优秀传统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最初的生发机理缘自中国人“和为贵”的传统处事准则和生存智慧。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所倡导的正是这样的生存智慧。

千百年间,人民调解始终是底层社会包括官府化解民事纷争的基本准则之主选项。西方的月亮不比东方的圆,相对于西方社会周期漫长、成本极高的单一诉讼制度,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法学界有识之士赞誉为“东方一枝花”。

改革开放后,国内开始建设法制国家,从现有法制框架、法律体系直至具体法律,30年法制建设基本上以借鉴西方为主,惟独人民调解制度,始终是在中国土生土长且不断优化的的矛盾化解制度。

建国后,中央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于1954年颁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借助行政意志为人民调解制度设立规矩;1982年版国家《宪法》则首次赋于人民调解制度“准司法制度”地位;1989年,国务院颁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使人民调解制度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层级。

本次人民调解“入法”,则意味着此项制度首次被赋于法制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求真务实的一项最新进展。

相较于原先的“条例”,“入法”后的人民调解不再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而是名符其实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刚性及亮点主要集中于:

调解结果不再是“口头约束”或“纸面约束”,而是一种法律约束。调解结果的刚性大为增强;调解一方或双方,可要求将调解协议送递法院

以法律文书形式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其中一方事后拒绝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另一方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当事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拒绝调解,有权主张非公开调解,有权中途终止调解;调解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不再是“无偿劳动”,调解员享有误工、误时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由当地政府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在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该法还有一大值得赞许的亮点,即首次确立了民间、民商纠纷以调解为先的矛盾化解原则,该法以专门的法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先行申请人民调解。只有当事一方拒绝调解后,纠纷才转入传统司法程序进行解决。此先行限定条件的设立,将大大节省现有司法资源的使用,同时亦大大减轻当事人的纠纷化解成本。

新世纪以降,国家和社会转型加速,各种新旧矛盾凸显叠加。民间调解对象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婆媳矛盾、邻里失和、老人再婚、家庭成员赡养、财产分割、子女教育等鸡毛蒜皮的小事调解,向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冲突、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客观上要求对传统的调解机制、调解范围、调解方法,相应作与时俱进的扩充、拓展、完善和创新,使民间调解更好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的功效。因此,此时颁行该法乃正合时宜之举。鉴于人民调解的历史功效和现实需求皆俱,该法日后的实施效果理当被人高看一格。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

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 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活动。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需要,是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提高监狱、劳教所的改造质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五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

安置帮教业务工作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第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第三、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第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完成的。各级党委、政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承担组织领导的职责。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任务是:

1、研究、起草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

2、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4、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5、表彰、奖励安置帮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6、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7、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8、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组织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10、创办过渡性安置。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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