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车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_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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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车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关公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常管理和经费开支,根据国家及洪泽县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中心经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第二条 经费使用实行先报计划,后使用的办法。中心各科每月20日前将下月经费预算报综合科,综合科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条 综合科将经批准后的经费预算报财政局,财政局下达计划后下月使用。未报计划经费不得支出。

第四条 每年10月份做好下年度经费收入、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五条 安检科负责中心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制定维修保养计划,跟踪监测车辆状况,确认厂修合格情况,建立维修保养档案,签证维修保养单据。

第六条

安检科每月20日前制定下月维修保养计划,报主任审批。批件复印件送综合科备案,原件为报销依据(附件)。

第七条 中心选定2家政府采购定点汽车维修厂,任何车辆不得在非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离开规定区域执行任务的特殊故障除外)。

第八条 正常维修保养程序。安检科根据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和计划,填写车辆维修送修单,交中心领导批准。

第九条 特殊情况故障维修。未列入月度维修计划的突发故障,驾驶员向安检科申报,安检科核查同意后报中心领导,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汽修厂维修。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结算。安检科每月与修理厂结算一次,修理费用发票附维修保养计划、送修单、修理厂费用清单,安全员审核、安检科长签字后由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章 车辆油料费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必须使用油卡到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加油。执行远途出车任务的途中加油必须选择正规的加油站。任何车辆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十二条 中心主卡由综合科保管,每辆车一张副卡,驾驶员保管。

第十三条 综合科每月集中为主卡注资1~2次,石油公司充值发票须经综合科长审核、中心主任审批。

第四章 车辆保险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在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之中,确定2-3家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缴车辆在原保险公司投保协议到期日终止,续保业务一律在中心确定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六条 安检科建立车辆投保档案,安全员在每辆车保险到期日前15天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续保。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续保费用清单和发票,安全员签字、安检科长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交综合科办理保费支付。

第五章 过路桥费结算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车辆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由驾驶员垫付。调度科派车联系单上注明费用由单位结算(或个人付费),个人付费的驾驶员出车前向班长借用银联POS机。

第十九条 个人租用车辆。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连同里程费、等候费、加班费等累计金额由租用人当场刷公务卡支付。POS机收费单据报销时交综合科,联系单交调度。第二十条 单位租用车辆。驾驶员根据收费标准,按照车辆出租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里程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候费、加班费等)在联系单上记录清楚,由乘车人签字确认,综合科统一与租车单位结算。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发票上签名并注明出车日期、联系单号于次日向综合科结算。综合科每半个月(或一个月)汇总一次,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报销。

第六章 车辆出租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调度每天录入出车、收费及驾驶员垫付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信息,联系单及时传递给综合科。

第二十三条 综合科核对调度录入的出车、收费、里程信息,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与用车单位核对上月用车记录,经对方确认无误后,开具发票(或收据)与对方结算。

第七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车核算。综合科利用收费结算系统,对每辆车收入、油耗、维修保养费用等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按人核算。综合科利用收费结算系统,对驾驶员每月收费(里程、等候、加班、路桥、停车等)统计汇总,计算效益工资。

第二十六条 汇总分析。每月统计汇总分析1次,计算盈亏,结果报中心主任和上级相关部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办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以后年度的设备及家具更新,年底时由综合科制定计划,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综合科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九条 车辆资产由安检科负责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报损、核销按洪财政资[ ] 号《洪泽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 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日常办公经费包括业务接待费、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差旅费、报刊资料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等,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科承办。发票由经办人签名、综合科科长审核、中心主任审批。

(一)业务接待费按《县委办、政府办关于

党政机关干部接待标准问题的通知》(县委办()号)制度执行。

(二)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领用。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各科室按月统计用量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统一采购,各科室登记领用。

(三)差旅费开支及补贴按《洪泽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洪财政行()号)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公车服务中心工资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聘用驾驶人员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资形式

实行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考核奖及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考核奖由全勤奖、行车安全奖和年终奖组成;补贴由通信、交通、误餐、过节费、冷饮、加班费等组成。第三条 工资标准

(一)基本工资:1000元。

(二)效益工资:中型以上客车按营业收入的20%作为驾驶员的效益工资,小型车辆按营业收入的25%作为驾驶员的效益工资。

(三)考核奖

1、全勤奖(100元):公车服务中心员工全月不迟到、早退,上班坚守岗位;无旷工及请假现象的给予全勤奖。

2、安全奖(100元):公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应认真参加安全学习,且当月无安全事故的,每人每月给予奖励100元。安全行车3万公里一次性奖励驾驶员250元;6万公里一次性奖励500元。

3、年终奖

年终奖3000元。年度内有3个以上的月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年终奖,且12个月内合同将到期的不再续签合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补偿后终止合同。

(四)补贴

1、话费补贴(100元):中心员工每月发放100元话费补贴,当月请假达10天以上不发话费补贴。

2、交通补贴(100元):中心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中心员工每人补助100元,用于解决上下班的交通费用,当月请假达10天以上不发交通补贴。

3、误餐补贴(100元):当月请假达10天以上不发误餐补贴。

4、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补贴。

5、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6、四个节日过节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根据效益发放(1000或500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符合中心用工要求的聘用驾驶员(在职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核定办法执行,其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比照驾驶员平均水平核定)。

2、与***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且由该公司正式派遣的人员。

第五条 实施办法

1、综合科为工资考核、统计、审核和结算部门。

2、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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