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岭子乡首问责任制_什么是首问责任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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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岭子乡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员到我乡办理有关事务,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三、属于本乡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经办部门和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办事人有提出联系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若暂无责任人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给予对方答复。

四、属于乡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现任人应主动告知联系单位,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人。被联系的有关责任人的服务责任参照本制度第二条执行。

五、对不属于乡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七、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第一次予以诚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由杏岭子乡予以待岗处理。

杏岭子乡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本乡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站所或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将其所要办理的事项办结或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时限的事项,以及杏岭子乡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的事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限时办理的事项,无不可预知的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办理;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按照职权规定报杏岭子乡领导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的理由。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要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杏岭子乡服务承诺制

一、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给予办事人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办事人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承诺即时服务。办事人申办事项属我乡职能职责范围,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由乡相关工作人员当场受理。

三、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办事人。

四、承诺规范服务。对办事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对属杏岭子乡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杏岭子乡提供办事指南以备办事人使用。

五、承诺拓展服务。杏岭子乡随时为办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不能即时办的,按一次告知制度要求给办事人明确的答复;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特事特办。

六、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七、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

杏岭子乡一次性告知制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员到杏岭子乡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办事人员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杏岭子乡责任追究制

一、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办文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乡纪委、党政办负责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四、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虽经领导批准,但经办人不按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扣发奖金。(四)责令向管理或服务相对人赔礼道歉。(五)书面告诫。(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七)责令引咎辞职。(八)党纪政纪处分。(九)辞退。

六、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七、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工作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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