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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渔2007”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渔业专业会议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和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的要求,省局决定开展广东省“护渔2007”系列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护渔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实施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渔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加强领导,规范海洋捕捞生产秩序,为构建和谐海洋渔业保驾护航。
二、组织方式
省局成立广东省“护渔2007”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李建设副局长任总指挥,渔政总队陈良尧总队长、刘物开政委任副总指挥,刘凯军副总队长任行动组长,组员:吴大畏、吴义养、王慧丰、吴卓龙、陈福军、陈镜亮。设办公室,陈镜亮同志兼任主任,李善光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冯心东、徐德新、张开儒、郑其文、李文军。各沿海地级以上市成立行动指挥部,统一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展行动。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海上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各阶段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组织渔政船参加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省局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各市、县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港口执法检查,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渔港进行联合检查,并开展行动宣传、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
三、行动目的(一)通过在港口开展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船标识和安全救生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和安全作业水平。
(二)通过在海上对无证作业、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以及违反中越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和中越双边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
四、时间安排
护渔行动从5月25日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5日。
1、沿海各市结合安全联合检查行动,组织本地区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渔民按时休渔。
2、侧重渔港检查及清障,安排休渔泊位,认真做好休渔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行动开展阶段。时间为6月中旬至9月下旬。
1、6月中下旬,省局组织开展“护渔2007-1号”海上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1)省局将组织闽粤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参加单位为: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汕头支队、南澳大队、潮阳大队。
(2)各市组织封港检查,统筹兼顾,同步促进渔船签证收费、渔船安全检查等常规工作的开展。
(3)各地要发挥已建立的群众联络网点作用,发动渔民群众举报违法作业。
(4)省局对举报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重点检查,将采取抽调执法力量交叉检查和蹲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7月中下旬,省局组织开展“护渔2007-2号”海上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1)省局将与香港水警、渔农自然护理署合作,组织粤港交界水域联合检查行动,并举行粤港联合执法交流会议,参加单位:省总队、深圳支队、珠海支队、惠州支队。
(2)各地要发挥已建立的群众联络网点作用,发动渔民群众举报违法作业。
(3)省局对举报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重点检查,将采取抽调执法力量交叉检查和蹲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8月1日至7日开展“护渔2007-3号”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1)各地应在开捕后加强渔场管理,组织专项行动,打击酷渔滥捕,继续加大力度打击线内底拖网和电鱼违法作业。
(2)省局将组织力量在珠江口、粤西、粤东地区进行联合检查。(3)省局将争取中国海监南海总队派出海监飞机加强空中巡航,积极配合各地开展行动。
4、9月下旬,开展“护渔2007-4号”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1)省局重点组织对桂粤交界水域、北部湾渔场进行检查。参加单位:省总队、湛江支队、茂名支队。
(2)各地要发挥已建立的群众联络网点作用,发动渔民群众举报违法作业。
(3)省局对举报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重点检查,将采取抽调执法力量交叉检查和蹲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时间为10月1日-10月10日。
护渔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各市于10月10前将总结报告以电子版和传真形式上报省渔政总队指挥中心。
五、重点任务
重点查处“三无”、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渔船,规范渔船管理,督促渔船安全生产。沿海各市县要将辖区内所有渔港都纳入检查范围,对港内渔船开展以上述内容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和不规范做法。省局侧重组织港口交叉检查、抽查及海上巡查,对问题突出地区实施督察。具体包括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原则上由港口所在地的渔政大队负责,开展清港清湾行动。省局、各市也可根据情况组织联合行动,抽调异地执法力量进行共同检查。
2、行动时间。港口执法检查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在其他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
3、检查重点。
(1)渔船“三证”和职务船员持证情况;(2)渔船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的固定和喷涂、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4、检查范围。重点渔业港口,特别是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和二级渔港。
5、检查要求。每个港口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44.1千瓦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30%。有条件的市县要提高检查率。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登记不在本地)也要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各地要采取张贴通告等方式提前告知船舶所有人配合检查,防止港口检查时人、船或船、证分离,影响检查效果。
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按附表1格式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各市要加强对港口执法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局也将派出专门工作组对重点渔港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海上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除省局统一组织的护渔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外,各市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或联合组织海上执法检查行动,联合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行动方案须报省总队批准。
2、行动时间。省局统一组织的行动按照护渔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时间安排组织,各市自行组织或联合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行动时间可自行拟定,9月下旬前完成。
3、检查重点。
(1)渔船“三证”、特许(专项)捕捞许可证和职务船员持证情况;
(2)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渔船。包括违规出海作业渔船和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
(3)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包括电脉冲虾捕船;(4)无证作业渔船。包括未按规定持有协定水域专项许可证的渔船,无证或未携带捕捞许可证作业的渔船;
(5)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6)违反渔业作业范围许可的渔船,特别是无证跨海区作业渔船。
4、行动次数和登临检查渔船数量。行动期间,包括省局统一组织行动在内,各市最少参加2次以上海上执法行动。在海况允许的情况下,每艘渔政船尽可能多登临检查渔船,每个航次登临检查渔船不得少于30艘。海上执法行动的情况,由参加行动的渔政船按附表2的格式填写,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三)违规通报
对在港口检查及海上检查中查获的违规渔船要进行张榜公布;异地渔船还要通报其船籍港所在地,并抄送船籍港所在地张榜公布。
六、处罚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原则
对无船名号或虽有船名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简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捕捞活动的,可暂扣该船进行调查。不能在限期内出示船舶相关证书的,可根据查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对套牌、假冒、涂改船名号或船籍港、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或船籍港的渔船,可暂扣该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属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要求处置。
对未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的,可暂扣该船渔业船舶证书,要求船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返还有关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所有需要暂扣的渔船或证书,由相关支队、大队执行。
(二)海上检查中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原则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捕捞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一律按“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为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收购非法渔获物的;
3、不能现场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4、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5、“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因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而被扣押在港的渔船、渔业辅助船,应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问题需要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书面报经省总队审核并经上级同意后可放行。处罚和执行情况报省总队指挥中心备案。海上执法扣船点由各市自行决定。
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其中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三无”渔船,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处罚。具体的处理决定,由办案机构书面报经省总队审核并经上级同意后实施。处罚和执行情况报省总队指挥中心备案。
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逃逸的,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回港后可按有关协作办案工作要求交由船籍港渔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处理后须将情况反馈查获单位。
具体处罚办法,由查获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监督检查
护渔行动期间,省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监督检查,并按附表四格式填写督察情况。对工作进展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八、其他事项
(一)要加强对渔民的宣传发动,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单位要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群众举报。
(二)要适时宣传护渔行动的成果,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
(三)每次行动之后要及时由专门信息员在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对各类信息进行录入。
(四)注意做好渔政执法人员、船艇和武器的安全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所有参加行动的渔政船艇在行动前必须做好维修保养和燃料、食品、淡水补给等备航准备。
(六)参加本次行动的全体渔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克服困难,坚决完成任务,配备民兵武器的渔政船严禁开枪。
(七)坚决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查处案件要做到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行动中,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出示证件,以礼待人。
(八)各市须在5月22日前将本市护渔行动计划上报省总队指挥中心;护渔行动结束后,要在对护渔行动的情况(包括附表1和附表2)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填写附表3,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于10月10日前与行动总结一并报送省总队指挥中心。
联 系 人:齐建军,李小平
联系电话:***,020-844412023 传 真:020-84442459 电子邮箱:zhzx@gdyzhj.org
附件:
1、“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港口执法行动情况表;
2、“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海上执法行动情况表;
3、“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汇总表;
4、“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督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