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_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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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本市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部门与单位签订《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应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以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应用单位法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从事剧毒化学品使用、销售、保管、运输工作的员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窃、丢失、泄露和各种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应用单位法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有关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应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剧毒化学品安全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对从事剧毒化学品使用、销售、保管、运输工作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培训。
三、应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保卫人员,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剧毒化学品不得和与之化学性能相抵触或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储存、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装报警装置。
五、剧毒化学品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人押运,并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六、对搁置不用的剧毒化学品或产生的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及时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处理。
七、对在公安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应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八、应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书内容,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各类事故(件)的,公安部门应当对事故(件)责任者以及应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如遇法人代表变更,原法人代表应将本责任书内容告知继任者,责任书继续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应用单位须将本责任书装入镜框悬挂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办公室内,以备后查。